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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律师参政议政为契机 谋求中国律师业新蓝图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作者: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辉

     

        律师,作为一支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正活跃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律师参政议政也逐渐成为当今律师界乃至法律界津津乐道的热门话题。那么,如何积极地推进我国律师参政议政的实践与发展,并以此推动律师行业实现新发展呢?笔者认为,律师参政议政水平和能力的提高离不开国家在政策上、制度上和法律上的鼎力支持,党和政府应广开律师参政议政的路径与端口,就现阶段而言,应注意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鼓励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律师“建言献策”提供政策和制度上的保障;2、继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律师提供更多的担任政府“高参”的机会;3、加快推进法官遴选制度改革的进程,逐步实现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职业交流,为律师“弃律从政”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指出:“我们的律师要走向政治,我们要有更多的政治家型的律师,参与政治生活,谋求政治品质的改善,是新世纪赋予中国律师的使命。” 律师,作为法律之师和正义之师,拥有得天独厚的参政议政条件,而且通过参与政治活动又能进一步提升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水平,但目前律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并未调动起来、律师参政议政的价值并未凸显出来、律师参政议政的能量并未真正释放出来。这其中既有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又受现实和观念的影响,比如,我国缺乏律师参政议政的历史传统,部分律师的参政议政意识还很薄弱,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不够重视等。从总体上讲,目前我国律师参政议政的现状同社会和时代赋予律师参政议政的历史使命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还存在很大的差距。那么,如何顺应历史和时代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律师在参政议政中的积极作用,并以此推动整个律师行业的新发展呢?

        笔者认为,律师参政议政水平和能力的提高离不开国家在政策上、制度上和法律上的鼎力支持,大开律师参政议政之门,广开律师参政议政的路径与端口,以便吸纳更多的优秀律师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在此,笔者仅就律师参政议政的模式与路径做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并希望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同仁更多的关注、思考和探索。

     

        积极鼓励广大律师担任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我国律师“建言献策”提供政策和制度上的保障与便利

        众所周知,律师接触的对象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和阶层,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直接接触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因此,律师对社情民意和各种矛盾有着深刻而广泛的了解。律师把发现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矛盾通过人大、政协等渠道进行反映和建议,既可以充分发挥律师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职能,又可以实现律师匡扶正义,“救民于水火”的政治理想和抱负。

        1、就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而言。1979年中国律师制度得以全面恢复和发展,自1988 年全国人大代表中首次出现律师人大代表(如王工律师)以来,律师便主要通过参与立法和法律监督来实现其参政议政的作用。另外,律师人大代表旁听人代会是近些年来许多省、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推行的一项完善会议制度的新举措,并取得了不错的社会反响和积极的法律社会效果。有的地方人大甚至聘请在社会上享有很高声誉的律师担任本级立法咨询顾问,以便为本级人大立法建言献策,确保立法的可行性、民主性和科学性。

        例如,广州市律协名誉会长陈舒律师在担任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期间,参加专门委员会立法调研14次,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4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络局组织的工作调研和座谈会4次,参加全国人大代表调研和视察10次。2004年10月22日至27日,陈舒还受邀列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参与了对《物权法》草案的审议。可见,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意义非凡,效果也是十分显著的。

        2、就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而言。委员律师主要是通过“建言献策”来实现其参政议政职能的。建言献策范围较为广泛,小到社情民意,大到国计民生,不论是城乡规划还是经济建设等,委员律师均可以通过提案、建议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并监督相关部门落实的情况。当然,律师还可以参加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律师参加民主党派,可以积极协助各级党委和政府集思广益、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加强民主监督。

        目前,各级人大、政协的律师代表人数总和虽已逾3000人,但仍然不能满足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对律师参政议政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的迫切需求。另外,由于目前我国律师尚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界别来推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种现象的存在,从制度层面上对律师参政议政的进一步发展和提升造成了现实的障碍,因此,笔者建议在各级人大和政协中增设新的律师界别,为律师参政议政提供更为便利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继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为广大律师提供更多的担任政府“高参”的机会,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从而实现律师参政议政的政治抱负

        律师通过担任各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和派出机关的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临时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政府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决策,为政府及其负责人持续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此,律师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为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法律帮助;2、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和正确指引;3、协助政府普及法律知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等。 

        律师作为政府的“高参”,有利于监督、提醒政府依法行政,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把不稳定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在进行行政授权立法与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听取顾问律师的法律意见,防范违法行政于未然;同时,律师由于其职业特性,对于协调和处理各种矛盾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在面对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时能协助政府寻求一种稳妥的解决方案。顾问律师们通过参与立法起草、听证与咨询,关心弱势群体、参与信访接待、化解涉法上访、为困难者提供法律援助等一系列方法和途径,为贯彻落实各级政府“执政为民、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理念和执政方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做出了自己应有的努力和贡献,不仅实现了律师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而且实现了律师参政议政的智囊团作用。

     

        加快推进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进程,逐步实现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职业交流,从资深律师中选拔优秀法官,为律师“弃律从政”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指出,“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在法治国家和民主社会中,“权利优于权力”,司法就成了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而法官就是司法公正的最忠诚的守护者。亚里士多德将法官视为“活生生的正义。” 西方法谚亦云:“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是法官。”法官拥有对案件的最终裁判权,对司法公正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西方国家历来强调法官必须由人格高尚、阅历丰富、经验十足、精通法律并有很强正义感的人来担任。在西方国家的传统里,法官是“越老越吃香”,法官的特点是“年长、经验、精英。” 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没有长期实践锻炼则不能成为法官,因此,美英法系国家要求法官必须从具有长期律师经验的人中选任。在英国,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律师中遴选产生。担任地方法院法官,必须有七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十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或者曾任二年以上地方法院法官的经历;担任上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担任出庭律师十五年以上的经历,或者担任高等法院法官二年以上的经历。美国有关法官遴选的经验和做法和英国很相似,也强调和重视从优秀资深执业律师中选拔法官,这种“律师从政”的模式和做法在西方发达国家非常流行和普遍。其实,“律师从政”在我国也是有先例可循的,新中国的第一任司法部长——“七君子”之一的史良,就曾是民国时期著名的大律师。

        从比较法学的角度考察,我国目前虽有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成功实践,比如,汪利民律师、王松敏律师分别担任安徽省高院和陕西省高院的副院长,但尚不能说我国已经确立“从律师到法官”的遴选机制。因此,从制度层面上讲,截至目前,这种遴选机制在我国尚属空白,亟待相关立法予以规定和完善。

        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拟从优秀资深律师中选拔法官确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必要性,理由在于:首先,律师和法官具有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法律知识和法律信仰;其次,两者均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统属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法律认知能力和法律思维习惯具有统一性;最后,资深律师的执业经验和人生阅历使律师具备了法官正确处理案件所要求的基本素养等。

        律师业是培训优秀法官最好的学府,由资深律师出任法官,可无须繁琐的培训便可进入角色,为法院选拔人才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使法官更加精英化和职业化,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权威的树立。那么问题是什么样的律师才有资格被选拔、任命为法官呢?

        笔者认为,现阶段的执业律师至少同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时才有资格被选拔任命为法官:1、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觉悟,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大局意识;2、执业年限应在10年以上,谙熟法律,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执业技巧;3、在业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人品高尚并具有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感,能以法律事业为毕生的信仰和追求;4、在某一法律领域具备较深的理论造诣和洞察能力,具备从事专业性审判的专业素养;5、具备中、高级以上律师职称,已公开出版、发表一定数量的法律专著或者学术论文;6、自愿从事法官职业,并以之为荣,有强烈的法官职业荣誉感;7、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上,且执业期间未受过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2004年6月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召开的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电视电话会议上,原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同志讲到:“我们提倡刚毕业的法律专业大学生先去做律师,以获得诉讼经验、社会阅历和一定的收入,为将来成为一名合格的甚至资深的法官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我们也提倡具有多年律师经验、品行端正、阅历丰富、声名卓著、资产富有的律师来当法官,以改进我们法官队伍的构成。”这曾被业界视为律师与法官进行职业交流与互动的具有开创意义的起始信号!法治发达国家的历史传统与现实实践均一再表明,律师与法官进行职业交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回归到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特定的国情下,从资深律师中选拔法官应注意衔接好、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从观念层面上看,社会各方应加大正面宣传和积极引导,以逐步消除公众对律师职业的错误认识和不正确评价,对律师的职责和使命给予重新定位。

        从古至今,律师在我国的社会形象和口碑都不理想,有人说律师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有人说律师是“商人”为的是“追名夺利”,更有甚者将律师贬为“讼棍”,其实,律师属于“非农”、“非工”、“非官”、“非商”的特殊职业人群。所以,从观念上剔除社会公众的陈旧迂腐观念和对律师的不正确认识就显得特别重要和急迫了。现实生活中,更令人不解的是,部分法官甚至认为,律师是“挑讼者”,是案件麻烦的“制造者”和“搅局者”。结合中央和新律师法对律师职责和使命的重新定位,树立律师与法官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崭新观念,并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同时,让广大法官确信律师其实和法官一样其最终的目的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从而令法官对律师产生职业认同感,至少要觉得彼此是“同道中人”,决不是“冤家对头”。

        2、从律师业发展现状上看,进一步全面提升律师的政治、道德、业务等综合素质,为律师到法官的成功转型做出必要的铺垫。

        目前,虽然我国律师队伍人数庞大,但由于种种原因“万金油型”的律师居多,专业型律师少,“高精尖”的法律服务人才奇缺,真正能适应法律服务国际化背景和需求的律师更是微乎其微。如何造就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职业道德良好的律师队伍,事关律师业的发展前途、事关整个司法队伍的素质提高、事关国家法治建设的成败,其意义非同一般。而法官作为“精英中的精英”,其素质要求也会较之普通的法律职业者更高,因此,对于作为“法官摇篮”的律师业来说必须注重从“质”的角度来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高水准的律师队伍,以便为充实法官队伍和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输送源源不断的高端后备人才。律师当自强,在时代和历史发展的关键时期,律师应“外树形象、内强素质”,不断提升自身的各种修养,时刻以积极的心态、昂扬的斗志、精湛的业务、丰富的经验、高尚的人品来迎接法律职业发展对律师提出的新要求和新课题,真正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不辱使命、不负重托!

        3、从制度层面上看,应适时修改、完善我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制定《法官遴选办法》,从制度上解决由律师转化为法官的法律困境,弥补法律的空白。

        修改、完善我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官任职条件的规定,在条件和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尽快制定《法官遴选办法》,明确在资深律师中甄选法官的标准和条件,从而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职业交流开辟新的法律空间,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例如,可以规定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中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无论是性质还是组成人员均要与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有所区分),负责法官的具体遴选和选拔工作。从操作思路上可以尝试如下做法:在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经各级律师协会推荐,司法局认真审核,并认真听取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后,对候选的律师从思想政治、专业素养、人格魅力、从业经验、社会知名度和口碑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最后由“法官遴选委员会”选聘出合适人选,通过后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任命并予以公告。法官任命状生效后,由省司法厅及时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并将相关变更手续和情况汇总后载入“新法官”的个人档案。

        4、从薪酬体制上看,应着力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让律师转型做法官后在物质层面上没有后顾之忧。现在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在推行“高薪养廉”制度,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果(如新加坡)。我国目前现状是,法官按一般公务员制度管理,薪金待遇普遍不高,而在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法官的福利待遇要显著高于一般公务员(英美法系认为,法官属于“精英中的精英”),并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以确保法官的职务廉洁性和职业荣誉感。因为法官的职业要求“慎独”,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官是“深居简出者”和“孤独者”,惟孤独方可宁静,惟宁静方可致远。而现实生活是,资深律师在从事法官职业以前往往是业务创收大户,收费相当可观,每年的收入(money)要远远高于普通法官,倘若其在从事法官职业后出现薪金严重失衡和相差悬殊情形,则很可能会影响到律师从事法官职业的积极性,不利于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培养、建设和稳定。很难想象法官为生计而操心的同时能为正义操好心。只有实行法官高薪制度,才能让社会对法官这个职业产生仰慕感和神圣感,让律师精英们无怨无悔地选择法官这个崇高无比的职业,并为之奋斗终生!

        笔者认为,借鉴国外有关法官遴选制度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加以本土化改造,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遴选制度,并使之不断顺应时代和法治建设发展的需求,必将对全面提升我国法官素质和推进司法公正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当今中国,律师参政议政仅仅只是一个开端。律师可以参政议政、律师应该参政议政、律师必须参政议政。“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律师参政议政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欲取得理想的效果,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昌明和保障、离不开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积极关注,但更离不开的是广大律师自身的努力和积极追求。律师参政议政可谓“任重道远”,律师当自强。广大律师只有将参政议政问题提高到作为自身历史使命的高度来重视,才能提高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积极性、才能迸发出无尽的热情和激发出无尽的潜能、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出特色、做出成绩,也才能不辜负时代和历史寄予律师的厚望和期待。

        我们相信:在未来的法治建设和进程中,律师参政议政的空间会更大、层次会更高、品质会更好,中国律师业的前景也一定会因此而变得广阔、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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