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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自行约定延长诉讼时效,是否有效?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1-17 来源:法治时代网

    基本案情

    小程和小秦是多年的好友,平时亦有经济往来。2020年3月,小程向小秦借款6万元。小程出于对小秦的感谢,在借条上特注明“因小秦是自己的铁杆朋友,此笔借款诉讼时效不受限制,永远有效。”双方均签字摁手印。2024年10月,小秦因儿子结婚向小程索要借款,双方产生矛盾,现小秦诉至法院要求小程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笔借款未约定履行期限,小秦在2021年1月给小秦发过短信要求“1周内偿还借款”,小程未能偿还,但此后小秦考虑到朋友关系,从未要求小程偿还借款,现小程抗辩该笔借款已过3年的诉讼时效,不应该偿还此借款,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小秦称借条注明“此笔借款诉讼时效不受限制,永远有效”有双方的签字确认,但该约定是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因违法而无效,法院遂判决驳回小秦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中止、中断均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或改变,即使当事人有约定,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与此相反的是,过了诉讼时效的债(俗称自然之债),债务人自愿履行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事后放弃,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受领给付的,不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要求债权人返还。(来源: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 作者:冀晓莉)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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