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其约束力与执行力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违约行为时有发生,给合同双方乃至整个市场交易秩序带来不良影响。近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林下种植实验协议纠纷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然而,甲公司在种植过程中擅自砍伐树木,违反了协议约定,导致乙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平谷法院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明确了甲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其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甲公司利用乙公司的林地开展林下种植实验,所有实验过程中的资金投入、种植技术、后期管理、收益等全部由甲公司享有或承担,试种过程中甲公司禁止大面积整地,不得擅自砍伐林木,如甲公司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经乙公司通知要求改正或要求履行,但甲公司仍不履行义务的,乙公司可以解除协议。”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在种植林下作物的过程中未经许可砍伐3棵树木,乙公司知晓后向甲公司发送限期改正通知书,甲公司在期限内未整改,乙公司以甲公司违反协议约定为由起诉甲公司,要求解除协议,将林地返还给乙公司。平谷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未腾退,同时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其种植林下作物的投入损失100万元。
【调查与处理】
平谷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前案生效判决、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能够认定甲公司在涉案林地进行了投入,但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投入的具体金额。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赔偿其损失,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本案争议焦点为乙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甲公司损失。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利用乙公司林场进行科学实验,所有实验过程中的资金投入、种植技术、后期管理、收益等全部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因此,在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涉案林地后,甲公司本身负有自行投入的义务,涉案林地由其自行管理,自负盈亏。前案生效判决已认定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判决支持了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作为违约方主张乙公司赔偿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擅自砍伐树木,发生了解除协议的事由,乙公司起诉解除双方的协议具有依据。承担合同中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一方是违约方,甲公司作为违约一方,应当承担协议解除的违约责任,乙公司不是违约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对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其种植林下作物的投入损失100万元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是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违约方只要存在违约行为,不论主观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违约方违反了约定,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从违约行为中获取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这维护了合同的公平性,强调了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了交易的可预期性,促使当事人谨慎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若违约方还能主张损害赔偿,会使守约方的损失得不到充分补偿,加重其损害。禁止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增加了违约成本和风险,使当事人在考虑违约时更加谨慎,从而有效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供稿单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作者:陈豪强 胡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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