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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两级法院将积极贯彻落实《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有关内容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2-21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  2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进行介绍。《法治时代》杂志应邀出席发布会现场并就《条例》出台后,济南市两级法院将如何贯彻落实具体内容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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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会德


    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会德介绍,济南法院将积极参与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首先,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前的调解,应当指的是完善立案前辅导分流机制,人民法院可以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引导通过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商事调解以及仲裁、公证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的优势。同时,人民法院还将积极入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协助做好矛盾纠纷的前端预防和分流化解工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其次,关于立案后的调解,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后,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开展先行调解。适宜委托调解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转入审理程序前,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或调解书。调解失败或调解期限届满,须缴纳案件受理费后转入审理程序。最后,关于审理过程中的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积极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首先是完善司法确认程序适用。人民法院将完善司法确认程序,提升司法确认适用效率,为非诉化解纠纷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其次是创新适用督促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对督促程序的创新适用,对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最后是完善非诉解纷与强制执行的衔接。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单位的协调配合,推动司法确认、公证债权文书与法院强制执行等方面的有机衔接。(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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