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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老东家的客户信息“创业”,被索赔40万元,法院怎么判?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4-02 来源:天心区人民法院

    为迎接第25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例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列典型案例,以此浓厚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践行阳光司法与为民司法。本期主题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利用原单位的客户名单“创业”,原单位索赔40万元,是否会得到支持?来源于被“抢走”的手机中的关键证据,是否会被采信?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湖南川普光电线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普公司)是专注于高端光电线缆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产品广泛用于电力传输、通信网络、轨道交通、新能源及智能装备等领域,参与行业标准的建立,并与关联公司拥有多个品牌和多项发明专利,形成了生产与销售一条龙服务的实力型企业集团。

    王某、陈某、张某曾分别担任川普公司的销售与技术指导、销售以及电商平台运营职务。为保护商业秘密,川普公司与这三位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他们在就职期间及离职后均负有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离职时需移交所有商业秘密资料并不得保留备份。

    普某电缆有限公司(简称“普某公司”)与川普公司同为行业内的竞争者。普某公司成立时,其法定代表人为已从川普公司离职的陈某,股东包括陈某及尚未从川普公司离职的王某(实为普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普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川普公司相似,主要涉及电线、电缆的经营。

    川普公司建立了客户信息存储系统,王某作为分管业务人员,拥有该系统的登录账号与密码,能够查看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来源等敏感信息。

    为了帮助王某“创业”,张某在离职前后,将其在川普公司网店运营时获取的82位客户信息(包括采购时间、客户电话、客户姓名、采购金额等),通过微信将这些信息发送给王某。

    随后,普某公司利用王某所掌握的客户信息,与其中六家曾是川普公司稳定交易对象的客户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易,交易金额达17万余元。

    川普公司后来发现客户流失等异常现象,并注意到王某行为反常,遂于一天强行拿走其手机,并从中发现了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及证据。这些证据包括:

    1.王某、陈某与普某公司其他人员组成微信群中,有普某公司与曾为川普公司客户的六家公司的销售合同以及增值税开票信息;

    2.张某将客户资料整理成表格通过微信传输给王某的情况;

    3.张某与王某密集商量如何撬走川普公司客户的微信对话记录。

    2024年2月19日,川普公司作为原告向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王某、陈某、张某以及普某公司,认为四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各被告辩称,案涉六客户系王某从业多年自身积累开发的客户;关键证据销售合同、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均来源于王某手机,王某并非基于自愿向原告提供该手机,该部分证据来源不合法,应不予采信。所以,均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客户信息系原告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不断积累形成的已成交客户或意向客户的信息,由于对商品需求的主体、电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通常无法轻易获得,在相应经营领域内亦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具有秘密性。

    原告与被告张某、王某、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客户信息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张某、王某、陈某具有保护原告的商业秘密的义务。原告系统设置了登录账号及密码、网店中涉及客户信息资料亦由专员进行维护,可以认定原告对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该类经营信息具有保密性。

    被告辩称主要证据出自被强制拿走的手机,证据来源不合法、不应采信的理由不成立。理由是,侵犯商业秘密本身具有隐蔽性,权利人取证实际困难,本案证据来源虽具有一定的瑕疵性,但不影响证据的采信。被告违反原告公司规定与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商业秘密,有违社会主义诚信、敬业核心价值观。

    据此,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四被告侵犯了原告商业秘密,判令被告张某、王某、陈某、普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宣判后,各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已自动履行全部判赔金额。

     

    法官说法

    案件承办法官 方群英

    包括客户信息在内的商业秘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尤为重要。如何保护好商业秘密以及怎样进行合理维权,是公司企业在发展壮大中的必修课。为了诉讼维权时有利于信息能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作为权利人的公司在保密性环节需要做好必要应对措施,比如事先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员工开展必要的商业秘密合规培训、在物理保护上应采取技术加密、分级访问、访问留痕等措施。

    但是,商业秘密被侵犯后普遍存在取证难问题,这也困扰着诸多商业秘密权利人。甚至为了取证,权利人不得不采取一些有一定争议的取证方式。对于这些来源上具有一定瑕疵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也备受各方关注。本案主要核心证据均来自于被告手机,而该手机确系原告从被告处强行取走,但最后这些信息资料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有着诸多考虑因素。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中,对于轻微违法的取证行为,需要平衡取证行为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保护与权利人商业秘密更大商业利益的保护这两种价值,并适当倾斜后一种保护价值,总体上需使二者保持适当、合理、均衡的比例关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非常具有隐蔽性,权利人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取初步证据,其取证行为具有必要性。权利人未经得同意获取侵权行为人手机,对其财物占有权有一定的损害,有违法不当之处。但是,该违法性对王某权益的损害明显弱于忽略该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利益,如此价值取舍也定会起到激励所有市场主体进行合法有序市场竞争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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