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庭审笔录后,汪某某情绪激动地紧握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王法官的手说:“感谢法官,我替孙女谢谢您。这孩子可怜,虽然我是农民,但我会尽心把她养大、带好!”
基本案情
申请人汪某某的儿子汪某与妻子谢某某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2013年7月在儿子出生六个多月时汪某因病去世,妻子谢某某于同年12月带儿子离家出走,与女儿汪小某及女儿爷奶再无联系。后汪某某打听到谢某某下落及联系方式,谢某某声称已再婚,生活状况、经济状况均不好。汪某某认为谢某某已不适宜继续承担汪小某的监护职责,向法院申请撤销谢某某对汪小某的监护权,变更由汪某某承担汪小某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看到起诉材料后,对汪小某的不幸遭遇深感同情,立即联系申请人汪某某详细了解具体情况,然后与谢某某联系进行沟通。庭审中,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维护汪小某的切身利益入手,结合情理、孩子生活学习便利及心理健康等角度入手,结合汪小某愿意由其爷爷汪某某监护的意愿,做双方工作,最终谢某某当庭同意汪小某监护权变更为汪某某行使,法官判决支持申请人汪某某相关请求。同时与汪某某进行充分沟通,提醒其应履行好监护职责,积极为汪小某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汪某某在与法官沟通后说出开头感谢的那句话。
法官说法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结合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和监护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三十六条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的规定,规定了较为具体的情形及明确的申请主体。父、母应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出现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有关个人或组织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临时监护措施,并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另行指定监护人。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人的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来源: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作者:徐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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