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国家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近年来,河南各级人民法院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全省推动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不断创新和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掣肘因素,值得关注和思考。
一、“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新要求
201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2021年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重申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枫桥经验”作为一种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发轫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的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从起初实现四类分子社会主义教育改造、解决阶级矛盾的成功经验,到改革开放时期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持总体治安平稳的优秀范式,再到新时代推进基层协同治理、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创新探索。“枫桥经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递进、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及基层社会治理新目标新要求的提出而不断发展。在坚持原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治理原则的同时,不断被时代赋予新的内涵,其中涌现了如“四前工作法”、网格化治理等大量先进经验,对当前的基层治理工作有极大的借鉴意义。“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是当前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生动实践,是充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内涵的创新举措,有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从而实现“基层小平安、社会大稳定”的治理效果。
(二)践行“三个便于”“三个服务”的新举措
2021年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明确了人民法庭的工作原则与功能定位,其中工作原则由“两个便于”发展为“三个便于”,新增“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积极回应了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三个服务”则在乡村振兴、基层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三个维度阐述了人民法庭在新时代履行好审判职能的同时,要将法治贯彻到服务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中去的历史使命。“枫桥式人民法庭”深入基层治理是“三个便于”“三个服务”目标在司法服务中的深入践行,通过切实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注重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与满足感,进而推动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健全,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与无讼整体氛围,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二、河南法院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实践与成效
河南全省现共有人民法庭692个,管辖2074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其中,城区人民法庭98个,城乡结合人民法庭108个,乡镇人民法庭486个。全省人民法庭共配备员额法官1047名,法官助理752名,其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共有383名。全省人民法庭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比为1.5∶1.1∶3.4。目前,已建成652间高标准智能化人民法庭,配备信息化技术,均已实现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办案、电子签章、电子送达等功能。总结河南各级法院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实践与成效,分两个阶段进行阐述。
(一)最高人民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前(2022年5月—2023年11月)
在全国范围率先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进行积极探索。2022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经党组研究制定印发《“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科学制定以党建引领、源头治理、多元解纷、诉讼服务、强基导向为核心的创建标准及测评体系。2023年2月,经严格审核命名首批50个河南省“枫桥式人民法庭”。在认真总结创建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河南高院研究制定了《“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命名和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创建标准,引导人民法庭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体系和诉源治理大格局,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通过实地调研和督导帮扶,持续解决各地人民法庭建设中存在的问题。2023年5月,河南高院党组研究决定,成立督导解决人民法庭基础设施薄弱问题领导小组,院领导对全省20个相对薄弱法庭进行“一对一”的精准帮扶。截至2024年底,已有16个顺利“脱薄”,其他4个薄弱法庭因涉及选址新建、大规模修缮,问题复杂,正在有序推进,均已在土地划拨、建设立项上取得进展。
同时,河南高院针对部分人民法庭存在的繁简分流模式与法庭职能定位不相符、辖区大量简案未就地化解等问题,研究下发《关于规范全省人民法庭参与繁简分流工作的通知》。通过实地走访逐一排查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中存在的无独立办公场所、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审判工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下发人民法庭工作督办函。由法官管理处、立案庭、行装处和民一庭安排人员组成工作小组,通过暗访的形式开展实地调研,重点对城区法庭设置的必要性和在院本部办公的人民法庭是否保留进行核实、论证,防止为保留机构、职数等设置人民法庭,通过撤并、迁址等方式,确保法庭布局更加合理。
河南省通过“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涌现出一批实绩突出且具有特色的优秀人民法庭。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杨金法庭“包村法官”工作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肯定,商丘中院、清丰法院、温县法院、新安法院、襄城法院麦岭法庭、宁陵法院城郊法庭五地经验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新郑法院、开封龙亭区法院、洛阳老城区法院、温县法院4个法院和叶县三常路法庭、林州姚村法庭、鹤壁山城区汤河法庭、获嘉史庄法庭、西峡五里桥法庭、睢县河堤法庭6个法庭被省委政法委评为全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三零”创建工作先进典型。
(二)最高人民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以来(2023年11月至今)
202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项目动员部署会。其后,河南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方案》安排,不再开展省级“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已开展的相关工作统一调整纳入本次创建示范工作中一体推进。
一是注重加强组织领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参考指导薄弱法庭“脱薄”的工作模式,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领导一对一在队伍建设、特色培育、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优秀法庭进行“培优”指导;制定下发河南各级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方案;各相关中、基层法院按要求成立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本辖区“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方案,持续推进人民法庭工作全面提升。“推动基层常见多发纠纷就地解决”工作,作为河南各级法院“2024年爱民实践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开发布,要求全省人民法庭与辖区司法所、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对接机制,指导调解常见多发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物业纠纷等矛盾。全省人民法庭坚持党建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将“支部建在庭上”“党小组建在团队上”,严格落实“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强化内部管理和日常监督,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推动审判业务与党的建设深度融合,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
二是注重提升治理能力。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以此次全国“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为机遇,督促本辖区尤其是人民法庭干警强化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严格落实“一审中心主义”,准确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落实判后答疑制度,把案结事了、矛盾实质性化解贯穿办案始终,切实提高服判息诉率,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庭工作的满意度。各地法庭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积极探索符合辖区特点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及时对法庭辖区重大、突发、常见纠纷进行研判预警,向有关单位提出针对性司法建议、工作意见,服务科学决策,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注重以积极支持开展“无讼村”创建、乡村“法律明白人”培育等形式,推动提升基层自治组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和基层干群的法治观念。
三是注重及时总结交流。河南高院专门下发《关于开展人民法庭观摩活动及加强指导调解工作的通知》,被观摩法庭均由所在基层法院院长担任“讲解员”,介绍法庭基本情况和经验做法。同时,及时总结人民法庭的典型经验做法,常态化收集整理在“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中涌现出的人民法庭集体、法官、人民调解员等先进事迹及案例。
四是注重做好法治宣传。各人民法庭充分挖掘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发挥自身贴近一线融入基层的优势,持续通过“巡回审判”、送法下乡、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大对诉前解纷等法庭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一)社会矛盾日益复杂
近年来,随着法律规范的健全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逐步催生出诸多新型法律关系,除了传统婚姻家庭、继承、邻里纠纷,因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和乡村旅游、民宿经济等新业态、新类型纠纷频出,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群体性聚集和过激行为时有发生,对基层司法能力提出更大挑战。同时,人们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逐渐多元,个体、分散的矛盾容易演变为复合、聚集的矛盾,矛盾纠纷的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明显增强,依法妥善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的难度加大。这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人民法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研究,从细微处抓起,妥善应对。
(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在基层。随着城镇化和市场化深入推进,城乡人员流动、各种利益关联交汇,城乡基层成为社会交往、利益关联的最前沿阵地,成为社会问题和矛盾预防化解的源头防线。社会治理的重心在基层,重点在社区,但是出路在市域。市域社会治理在社会治理中具有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河南全省有将近1亿人口,且地处中原,是全国的交通枢纽,流动人口多,给人民法庭有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助推基层社会治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带来了新课题。一些地方基层社会治理方式陈旧,在落实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方面不到位,而农地征收流转、新农村建设、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极易引发关联性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基层社会潜在的诸多风险隐患,对人民法庭如何有效延伸司法服务,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三)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更高要求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严格公正高效司法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司法效果的追求呈现多样化态势,要求司法做到裁判结果公正合法、司法过程公开透明、司法程序规范高效、司法服务便利快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凸显了司法裁判在引领良好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的加快,采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已经成为现代人的普遍选择,越来越多的纠纷以诉讼的形式进入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如何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如何正确实施法律和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何高标准提供司法产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摆在全省人民法庭面前的重要任务和重大考验。
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升华,它把涉及国家、社会和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赋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新的时代内涵。“枫桥式人民法庭”通过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法官与群众沟通交流的过程,在调解中运用通俗的语言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可以加强裁判说理的可信赖度和可接受度,实现法理情相结合;又可以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优秀传统文化深入人心,为全民守法奠定群众基础。比如,通过新媒体、报刊等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功能;通过印发宣传手册,依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法庭干警加入辖区内各村村群,通过定期在群内发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常见案例等方式,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日常,以潜移默化的方式植入人民心中。
(二)涵养培育积极向上的文明乡风
人民法庭与乡村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据统计,全国人民法庭中60%以上是乡村法庭,可以说,乡村就是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主阵地和主战场。人民法庭深入不同的乡村解决矛盾纠纷,解决的过程和效率有时会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原因就在于文明乡风程度不同。因此,为了提升人民法庭助力基层治理的效率,必须进一步涵养和培育积极向上的文明乡风。要挖掘和利用宗亲家族文化浓厚的特点,发扬“六尺巷”传统法治文化,引导当事人诚信重诺、以和为贵,从而保障人民法庭在深入基层治理中能够以高效的源头化解促进乡村和谐之治和平安之治。
(三)发挥乡贤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乡贤的身份和德行决定其影响力和号召力,在乡村治理中成为村民竞相学习和模仿的榜样,能够起到垂范乡里、引导向善的旗帜作用,对于引导村民明德向善、见贤思齐,自觉遵守村规民约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对助力人民法庭开展调解工作、加快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人民法庭在深入基层治理中,应充分发挥乡贤了解民情、熟悉民意的优势,通过其影响力和号召力,在田间地头、走村入户中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利,从源头降低信访。
(四)促进司法裁判职能和社会衍生职能的平衡与协调
“枫桥式人民法庭”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领域的实践载体,其核心在于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与社会治理的预防性相结合,通过重构职能定位、创新工作机制、融入基层生态,实现“定分止争” 与“源头治理”的双向发力。一方面,“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司法裁判职能须强化终局裁判的规则引领,如对物业纠纷、农民工欠薪等高发案件,选取典型案例发布裁判指引,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制定调解方案。另一方面,“枫桥式人民法庭”的社会衍生职能延伸了 “前端治理” 的服务半径,如培训“法律明白人”“乡贤调解员”,参与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基层网格管理等。这种转变不仅契合新时代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的要求,更为基层法治建设提供了 “司法融入治理、治理反哺司法” 的双向赋能路径。
总之,“枫桥式人民法庭”积极参与基层治理,是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生动诠释,更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和期盼。河南各级法院通过实践表明“枫桥式人民法庭”有力推动形成了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未来,“枫桥式人民法庭”必将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作者王运慧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赵栋梁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5年第5期)
(责任编辑: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