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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上饶信州法院法官因巧执行获赠锦旗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6-09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李自彪 通讯员 李跃)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运用追加被执行人的举措,顺利执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为申请执行人夏某追回11000元损失。为此,夏某专程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尽职尽责”的锦旗送到执行法官手中,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夏某为执行法官赠送锦旗

     

    2023年2月2日,夏某在上饶某托育中心处为其孩子办理入学登记注册,双方签订《婴幼中心全日制就读协议》,夏某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学费共计18000元,每日学费为100元。

    2023年2月7日,夏某儿子在该中心入学后,屡次发生身体不适及受伤等状况。夏某多次向该中心提出退学,并要求退还剩余未上课的学费,遭到对方拒绝后,夏某一纸诉状将该中心告到法院。

    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上饶某托育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夏某学费11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依旧未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调查发现,上饶某托育中心已经没有实际经营,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原经营场所已经人去楼空,案件执行一下子陷入困境。为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把调查重点转移至被执行人主体性质上。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查询档案,被执行人上饶某托育中心系合伙企业,出资人为王某和叶某,二人均为普通合伙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让执行法官看到了执结案件的希望,于是立即联系申请执行人,引导其通过追加程序实现债权。

    在追加合伙人立案审查前,执行法官和异议审查法官多次耐心地向合伙人释法明理,两名合伙人由一开始抗拒慢慢转变态度,最终表示愿意向申请执行人夏某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两名合伙人向申请执行人夏某一次性支付应当退回的学费11000元,案件顺利执行完毕。(供稿单位:信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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