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孙瑞 通讯员 邵静娟 秦子棋)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个人立身之本,也是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原则。近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不仅没有因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按撤诉处理,而且对原告顶格罚款10万元,彰显司法对虚假诉讼的“零容忍”态度。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向法院诉称,其于2024年11月1日取得美术作品《古人拜月仪式WDS》的作品登记证书,为该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江苏教育频道编辑部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除了吃月饼,中秋节原来还这么好玩》一文中,未经授权使用了该作品,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江苏教育频道编辑部辩称,其发布的文章中确实有该图片,但该图片实为清代画家丁观鹏的作品,王某并非著作权人。
古人画作
审理情况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网站“雅昌艺术网”2013年拍卖的画作“丁观鹏(款)拜月图 镜心”与王某主张权利的作品一致,该拍卖品上有“臣丁观鹏恭绘”题识及钤印,正上方有藏印“乾隆御览之宝”。相关文章也载明丁观鹏为清代宫廷画家,涉案作品为其创作。根据涉案作品上的丁观鹏署名、相关网站的在先拍卖时间以及本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该美术作品为清代画家丁观鹏创作,而非王某独立创作完成。王某冒充作者身份将清代画家丁观鹏的美术作品登记于自己名下,其通过虚假登记骗取的作品登记证书不具有合法性。经传票传唤,原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新区法院认为王某提供虚假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严重干扰司法秩序。为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提高违法成本,压缩虚假诉讼的生存空间,新区法院未将本案按撤诉处理,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顶格对王某作出司法惩戒决定书,对其罚款100000元。承办法官对原告王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释明相关法律后果,王某承认错误,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具结悔过。
原告写的具结悔过书
法官说法
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作品登记机关在进行作品登记时,不作实质审查,对于作品属性、创作时间等事项,均系自愿登记。作品登记并非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仅是判断登记人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因此,当他人提供相反证据(如作品底稿或原件、在先发表证据等)时,法院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准确地认定权利归属。本案中,原告明知涉案作品为他人创作,仍伪造登记证书、虚构侵权事实提起诉讼,企图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行为。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并按照其虚假诉讼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诚信诉讼绝非空洞的口号,而是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原则。虚假诉讼行为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诉讼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阻碍社会诚信建设,社会危害严重。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参与诉讼,任何企图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供稿单位: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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