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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使用明星照片引流 侵权又赔钱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6-17 来源:法治时代网

    一张精美图片配上“明星同款”“明星代言”的标注,擅自使用明星照片“蹭热度”“引流量”,已成为很多网店、商家提升销量、打造爆款的常用招数,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让自己侵权又赔钱。日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明星肖像权纠纷,被指侵权的公司赔偿原告15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洪某是香港某知名演员,曾出演过多部影视剧,在香港演艺界有一定知名度。洪某在个人账户中也明确表示其发布的照片、视频(包括商业合作内容)只能由本人或授权品牌合法使用。然而,某淘宝店铺在未经洪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商品详情页中使用了多张含有洪某肖像的图片,用于某款多功能训练美腿机商品销售。洪某发现后,认为该店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中,原告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且被告的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被告辩称,网页使用的图片均来源于网络,未直接向洪某索取,属于“合理使用”,且店铺并未获利,并未对洪某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面对法律意识淡薄的被告,承办法官逐步引导其认识到自身的侵权行为,并积极组织双方协商,平衡双方诉求,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当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权严格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四章专章对肖像权的保护作了专门规定。侵害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除民事赔偿外,侵权方还可能面临平台处罚(如下架商品、封店等),甚至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方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无论是明星、网红还是普通公民,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否则构成侵权。商家在广告、商品宣传中使用他人肖像(包括照片、视频、AI生成形象等),必须取得授权,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网络图片≠免费使用。即使图片来源于网络,也不能随意商用。许多商家误以为“网上找到的图就能随便用”,这是常见的法律误区。如果确需使用他人肖像,应联系权利人签订授权协议,明确使用范围、期限和费用。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店铺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在使用他人照片进行产品展示、宣传时,应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征得权利人同意,并按照约定的使用范围、期限规范使用。若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提醒广大网民,如发现自身肖像被违法使用,可以通过公证、区块链存证等方式保存商品页面、销售数据等证据,为维权提供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来源: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 作者:齐亭亭 陈金波)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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