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要闻
     法治要闻
     
    聚智司法现代化难题 共谋中国式法治新篇
    第十一届全国司法学论坛综述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6-19 来源:法治时代网

    张山立

     

    司法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法治中国目标的关键环节。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2025年6月8日,第十一届全国司法学论坛在山西太原举行。

     


    图片.png

    第十一届全国司法学论坛现场

     

    本届论坛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山西师范大学主办,吸引了来自全国法学界、实务界及其他系统的260余位专家学者共襄盛会。本届论坛以“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及其纾解”为主题,设置了“司法的人文导向问题及其纾解”“司法学学科体系构建中的问题及其纾解”“司法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及其纾解”“司法队伍建设中的问题及其纾解”“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问题及其纾解”“司法改革中的问题及其纾解”“行政公益诉讼中的问题及其纾解”“智慧司法中的问题及其纾解”“审执分离中的问题及其纾解”“监督科学中的问题及其纾解”“审判学学科体系构建中的问题及其纾解”“民营经济司法保障中的问题及其纾解”以及“司法传统现代化中的问题及其纾解”等十三个子议题。

    论坛开幕式致辞由山西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白文宏主持。山西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教授殷杰,山东大学校长助理、青岛校区党工委书记邢占军,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会长陈存根,民盟中央原副主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副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重庵,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原副部级专职委员王秀红,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岳普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晓松,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翟瑞卿,中北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张晓永先后致辞。

    会前,本届论坛筹备组进行了征文活动,共收到征文450余篇,后经专家严格评审,共评出一等奖7名,二等奖34名,三等奖78名。本次论坛设置颁奖环节,由张晓永为一等奖获奖代表颁发证书,殷杰为二等奖获奖代表颁发证书。

    主题报告阶段由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副所长范明志主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南大学特聘教授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甲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越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玉生,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所长蒋惠岭,中北大学数字纪检监察研究院(监督科学实验室)常务副院长孟晓伟,山东警察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教授吕绍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鲁统民作主题报告。

    主旨发言分论坛一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耕,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德志主持,分论坛二由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温树英,《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副主编李晶晶主持,专题研讨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式军主持。主旨发言分论坛一由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海南大学前校长谭世贵,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原所长谢鹏程,西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院长汪世荣,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马成评议。主旨发言分论坛二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教授刘经靖,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柳忠卫,德州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杨振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凡评议。专题研讨由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所长蒋惠岭,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冯俊伟与谈。论坛闭幕式由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做学术总结,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周长军致闭幕词。

    来自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甘肃省人民政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律出版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民主同盟、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中国行为法学会、北京信用学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学、山西师范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南京大学、四川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山西大学、暨南大学、苏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北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青岛大学、成都大学、海南开放大学、山东警察学院、北京物资学院、河北金融学院、济南社会科学院、德州学院、绍兴文理学院等单位的260余位专家学者参会。与会嘉宾聚焦现实问题与未来走向,提出了大量具有针对性、建设性、前瞻性的观点和建议,推动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碰撞出思想火花,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司法学术界对推动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高度关注与积极探索。

    以下为本次论坛的主要观点综述: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司法现代化

    (一)以论坛为载体融合司法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

    山西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教授殷杰表示,山西作为华夏文明和中国司法文明的重要发祥地,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背景下,既承载历史厚重,也肩负时代使命。他表示,此次论坛紧扣“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及其纾解”主题,突出问题导向、契合中央精神、呼应时代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一代代司法学界工作者总结成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有益探索。

    山东大学校长助理、青岛校区党工委书记邢占军表示,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以“构建中国特色司法学学科体系”为目标,在科研、智库、育人等领域多点突破,推动司法学学科体系构建。他表示,中心在司法公信力建设、智慧司法转型、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等领域的研究成果,已成为助力司法改革的重要智力资源,形成了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行的特色优势。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会长陈存根表示,第十一届全国司法学论坛以“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及其纾解”为重要议题,全面涵盖了司法现代化的核心问题,对司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司法改革倡议、司法学人才培养等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推动司法学学科发展、服务国家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民盟中央原副主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副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重庵对论坛的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并强调司法理论和实践是法律体系建设乃至整个法治建设、制度和法治治理建设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表示,法律的实施和司法实践是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条件,且司法的公正、公开、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原副部级专职委员王秀红表示,本届论坛议题紧扣时代脉搏,直击司法实践热点难点问题,对深化司法理论研究、推动司法学学科体系完善、破解司法改革实践难题、提升司法效能、增强司法公信力提供切实可行路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晓松表示,本届论坛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论坛主题“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及其纾解”聚焦新时代背景下司法改革所面临的挑战与突破,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山西省法学会副会长翟瑞卿表示,本次论坛紧扣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改革要求,聚焦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的时代命题,彰显了司法理论与实务界的政治自觉与历史担当,将为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的智力与理论支持。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海南大学前校长谭世贵强调了论坛探讨的主题明确,问题意识和创新意识突出,研究维度全面深入。他提出对“司法”概念应进行比较和扩大研究,让更多机构参与纠纷解决以应对“诉讼爆炸”。他还强调提高司法公信力需关注再审、仲裁作用,并认为法律人才培养最终体现在“笔才”和“口才”上。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马成强调,司法学论坛的重要价值在于其作为桥梁和平台,能够让律师、法院和理论学者共同找到司法实践中复杂问题的平衡点,而非仅靠单一领域的力量。他认为调解的核心在于群众满意、公平正义和案结事了之间找到平衡点,这是理论研究的难点。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在学术总结中表示,本届论坛的主题和子议题都紧扣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主题,学理性和实践性突出,坚持问题导向,必将对我国的司法改革、司法实践起到有力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二)司法现代化在国家治理中的关键作用

    王秀红表示,司法现代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不仅关乎法律正确实施、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更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与期待。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岳普煜强调,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司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肩负着重要使命。他提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司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聚焦中心大局,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升司法工作质效和公信力;加强交流合作,共同推进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

    张晓松强调,司法现代化不仅仅是司法技术、流程、工具的现代化,更是司法理念、治理结构、制度逻辑的现代化,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保障的关键环节。

    中北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张晓永表示,司法现代化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更是亿万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殷切期盼。他强调,司法现代化应“心”系群众,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应扎“根”实践,让理论研究更“接地气”,让司法改革更“有底气”;应遵规守矩,坚持“技术为用、规则为本”的原则,确保科技始终服务于司法公正。

    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周长军表示,司法现代化建设既要扎根中国现实国情,也要充分汲取传统法治智慧;既要加强顶层设计的科学性,也要激发基层实践的创新性。太原作为司法改革的区域性样本,其实践探索为我国司法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宝贵参考;而本届论坛所形成的共识也将通过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的平台,转化为推进司法改革的智力支持。

     

    二、司法实践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一)案件数量激增与效率困境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南大学特聘教授江必新表示,当前“案多人少”问题严重,全国案件量巨大且仍在快速增长,导致法官队伍弱化、案件质量下降、司法公信力不增反降,成为制约司法审判的重要问题。他提出了提高司法效率的十二个“化”:资源配置最优化(包括跨区划法院、审判团队专业化配置、整合专门法院、案件交织合并审理)、多元化解集约化、调判关系类型化、诉讼收费公平化、立案审查规范化、关联争讼并合化、审判程序正当化、评估鉴定客观化、裁判规则清晰化、争议化解实质化、裁判救济精准化、辅助工具智能化。

    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原所长谢鹏程表示,中国案件数量的显著增加可能不完全是客观原因,司法本身也存在问题。司法改革的重点应从社会治理转向诉讼治理,即如何通过诉讼过程发挥司法作用、减少案件数量,而非超越司法本身的功能极限。

    西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院长汪世荣强调,学界应关注现实司法活动,积极为司法实践建言献策。他认为理解司法公正需明确最佳追求,并通过有效制约保证法律统一适用。他还表示“案多人少”现象需要深入数据分析,而非简单化看待,因为法官数量并非法院能决定的问题。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德新表示,中国当前的诉讼爆炸形势严峻,特别是民商事诉讼领域,民事第一审案件占比超过92%。他强调案件量动态增长趋势惊人,导致法院工作超负荷、诉讼效率降低、审判质量下降,法官普遍疲于应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胡昌明表示,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审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特别是民事诉讼,从贡献率来说占绝大多数,但经济增长和社会变迁并非直接原因。他认为,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与民事诉讼增长之间存在明显替代性关系,且法律政策变化是诉讼增长的直接和重要原因,如诉讼收费制度的颁布和立案登记制的影响。

    (二)司法体制机制的深层问题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在其发言中深入探讨了当前刑事司法领域日益加剧的“审辩冲突”问题。他表示,近年来的冲突不仅规模更大、矛盾更激化,还出现了法庭外辩护增多、“刨祖坟式辩护”、被告人“闹庭”、法警与律师发生冲突乃至被告人“以死相搏”等新形态,并以数据为例,说明近三年冲突事件数量远超此前十年。他分析冲突激化的原因在于:辩护方“保障人权”与审判方“惩罚犯罪”的矛盾;辩护方期望“庭审实质化”与审判方“庭审虚化”的矛盾;辩护方权利意识增强与审判方独立审判权弱化的矛盾;充分行使权利与追求庭审效率的矛盾;追求个体利益与维护国家利益的矛盾;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理解的分歧;有效权利救济渠道缺失;以及自媒体普及与办案规范化要求提高之间的张力。他认为,短期内难以建立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权和“审判中心主义”诉讼结构,也难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侵犯辩护权的有效救济机制,这些构成了解决审辩冲突的障碍。为此,他提出了缓解冲突的途径,包括裁判者平等对待控辩双方、加强辩护权保障、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增进审辩双方对法条适用的共识、慎用激进辩护措施以及辩护方应遵守法庭纪律并避免情绪化表达。他强调,尽管主要责任在于法庭和法官,但律师也需保持克制与理性。

    绍兴文理学院教授葛天博在其发言中探讨了“制度约束下司法责任的漂移”问题,表示司法责任产生的根源主要有三方面:司法的“地方化”虽经改革有所缓解但未彻底解决;法院内部的“行政化”仍未从根本上解决责任量化问题;以管理为导向的绩效考核与欧洲以提升法官能力为目的的评估理念存在显著差异,导致目标不一致。他运用法国列菲普尔的中间论,提出法官责任主要向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以及外部的上下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漂移。这种漂移的根本原因在于,在日益严厉的考核压力下,法官为使判决符合上级法院的裁判方向(以避免改判或发回重审),不得不将责任转移,使得办案的追求从案件本身转向满足上级法院的裁判方向,导致审理从实质正义异化为程序合规。他认为,这种制度组合虽出发点良好,却为法官提供了体制性的责任转移通道,可能使得“程序空转”变为“责任空转”,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更深远的影响,进而提出这不仅是法官个体的问题,更是法院系统体制的问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博士研究生张钊溥探讨了党政联合发文在基层治理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表示其位阶不明、边界不清、功能错位,导致实践中处理方式不一,可能影响裁判结果、引发歧义、削弱法治权威。他建议在制度和机制两个层面进行系统回应:厘清属性、分类治理(推动立法转化或明确不得用于司法裁判),建立适用判断机制,推动“文件登记+裁判公开”机制融合,并提升法官政策理解力与裁判独立性。

     

     

    三、司法改革路径与机制创新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陈存根强调,司法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的传统重要分支,是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可发挥重要作用。他表示,司法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及边缘青少年等特殊群体提供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服务,旨在提升其自我机能,预防犯罪,回归社会,稳定社会秩序。他认为,我国司法社会工作正向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服务领域不断拓展,专业队伍不断壮大。他还特别表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突出,并提出要完善制度保障、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创新服务模式、强化协同联动,全面推进司法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甲天强调,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减少社会对抗和冲突、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他表示,中国已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通过人民法院“两个一站式”建设、科技赋能等取得历史性成就。

    李重庵表示,各位专家同仁所研究和推进的事业,不仅是法制健全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机制之一,而且对推进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社会文明和政治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他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模式,以及民盟组织开展的“黄丝带”行动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探索,认为其中蕴含着可以引导和利用的社会力量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玉生表示,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往往被错误理解为唯一一道防线,导致纠纷倾向于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使得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他还提到法院内部法官也存在“司法中心主义”观念,难以跳出司法角度思考问题。他建议,解决司法中心主义问题要有系统观念,明确司法的有限性,即司法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但功能有限,不能解决法治乃至社会中的所有问题。他建议采用“源头治理”概念,以避免与相关部门产生抵触情绪和误导效果。

    成都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邓陕峡表示,在法院“案多人少”和纠纷化解效果不尽如人意的背景下,司法职能需从被动裁判转向主动治理、从单一解纷转向系统治理。她肯定了“一站式”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防止小问题升级方面的作用,并提到成都的实践样本。然而,她认为职能扩张可能削弱司法中立、过度消耗司法资源、异化法官角色,甚至导致司法权威稀释和法治逻辑妥协。她建议明确司法与社会治理效能边界,强化情绪支持和心理疏导,推动法官与调解员专业化分工,建立独立性制度保障。

    王德新表示,应对诉讼爆炸的司法改革呈现“纠纷治理型”特征,如非诉挺前、诉前调解,导致法院承担了本不该承担或不擅长的问题。他建议回归司法规律,反向引导,重塑司法文化和诉讼文化,通过诉讼程序的实质化改革避免空转,过滤虚假恶意诉讼,合并关联纠纷,并调整诉讼成本机制以引导社会形成理性诉讼文化。

    河北金融学院副教授周明勇提出了基于法统计学的镇域信用府院联动治理机制研究。他认为,要通过政法委牵头的综治中心规范化、数字化建设来治理社会诚信、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问题,实现行为留痕和信用治理(德治、自治、法治融合)。他提出将矛盾分为简单矛盾(内部处理,小惩大诫)和涉及社会利益的矛盾(证据解决,法院评事),通过“一物降一物”的方式化解,最终实现社会诚信、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的解决,并强调文书梳理需结合情、理、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潘香军表示,调解作为中国多元纠纷解决的重头戏,虽被视为东方智慧,但在实践中褒贬不一。她通过实证调研发现民事司法调解中存在一种“后果主义”逻辑倾向,即当事人在法官释明、规范比较、关系重塑、利益权衡下充分考虑调解与判决的不同后果,自主选择解决方式。她提出调解的生成经历了立案阶段的分流而治、程序转换、共识形成三个阶段。她建议,应在法律关系、经济成本等方面判断是否适用司法调解,完善多元解纷衔接和调解协议确认机制,优化程序权利保障和法官考核机制,并融洽国家制定法与习惯法,沟通法律事实与社会事实。

    谢鹏程在评议时提出疑问,即“一站式多元纠纷化解”是否能用司法来定位,以及这是不是一个纯粹的司法问题。他认为这需要研究其重要的理论基础,即这种“司法”是指西方法规意义上的司法,还是未来中国要构建的司法。

    (二)其他改革方向与实践探索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原美林表示,“审执分离”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能够提升公正和效率。她认为彻底将执行从法院剥离的模式并不成功,更支持在法院内部进行分离,但需建立与审判平行的执行机构,并设立不同的考核机制,分开考核,以适应执行工作的规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挂职)杜茜探讨了院庭长阅核中审判责任和审判监督管理责任的界定问题,表示阅核制创设的初衷在于解决个案法律适用不统一和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缺位。她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对于按阅核意见改变裁判结果导致错误,多数人认为院庭长应共同承担错案审判责任或仅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她提出了阅核责任的要件化界定模式,细分为故意型/结果型审判责任和作为型/不作为型监管责任,并强调其对院庭长阅核行权的反向规制作用。

    崔永东教授表示,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究竟是选择内分还是外分,目前来看内分的观点好像比较强势,但是外分也是有可能被探索和实现的。因为如果内分能够真正实现预期的目标,现在也不会再推动审执分离体制的改革。学界可以在如何外分上做进一步的探索。

     

    四、智慧司法的应用、风险与发展路径

    (一)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与价值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越飞表示,进入21世纪后,人工智能已完全渗透到人们的工作与生活中,在技术层面具有算法优化和大规模数据处理优势,在应用层面具有跨行业渗透性和持续进化潜能。他认为人工智能利大于弊,通过十余年实践,如河北法院建设司法公开平台、智慧审判系统等八大系统,助力司法现代化效果明显。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鲁统民表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经历了从电子化、网络化到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过程,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司法审判中应用日益广泛。他认为法律形式主义为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发奠定理论基础。他展望AI技术可广泛应用于文本创作、摘要与改写、结构化生成、语义分析、当事人画像、知识推理、文本分类、人机协同等场景,成为法官的“第二助理”,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二)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王越飞表示,人工智能可能导致失业率增加和岗位缺失、信息泄露风险加大(包括司法审判机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人类智力下降/惰性上升、弱势群体权益被忽视、误判与偏见增加等问题。

    鲁统民表示,人工智能是把“双刃剑”,可能带来算法黑箱与公众正义观背离(训练数据历史偏差可能导致对特定群体不公)、法官责任承担与公众认可问题(“工具依赖”或“算法推责”可能冲击司法责任制)、数据隐私保护与技术依赖(过度采集、安全漏洞、削弱审判人员专业能力)、法律伦理与价值判断困境(难以像人类一样综合考量社会文化、公序良俗、个案情况)、地区差异导致发展不均等风险挑战。

    济南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所长王征表示,人工智能犯罪表现出新型特征,面临技术滥用风险激增(AI换脸、语音合成电信诈骗)、责任主体认定困境(加强人工智能自主危害行为,开发者/使用者/产品责任边界模糊)、法律滞后性凸显(数据利用等方面保护不足、缺乏专门罪名、标识缺失)等挑战。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牛传勇担忧智慧司法的“智慧黑洞”和“智慧淹没”问题,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输出具有不可控性和不确定性。他特别担心AI会进一步增大法官创造性司法的惰性,导致法官主体身份和智慧被淹没,并表示法官创造性不足来源于法学教育、案多人少压力和考核追责制度。

    (三)司法人工智能的风险规制与发展路径

    王越飞倡导对人工智能的正确认识,强调“人工”是本质和基础,“智能”则是辅助与功效,机器始终要被人掌控。他建议有效利用AI庞大数据和算力,极大提高工作效率和创新能力;建章立制修法,规划AI发展蓝图,规范司法领域应用;加强理论政策研究,把好起点、节点和终点;发挥优势,规避风险,协同发展。

    鲁统民提出司法人工智能发展路径:明确人工智能系统的从属性,始终辅助司法审判,避免技术代替主导;关注人工智能应用的伦理性,健全法律法规与伦理体系,加强伦理审查;确保数据算法的可靠性,推动算法优化和数据治理,统一数据录入标准,促进数据共享;提升法官科技素养的专业性,鼓励参与科技创新与应用研究,加强培训。

    王征提出刑法应对人工智能犯罪的核心路径:完善立法(增设专门罪名、扩展责任主体范围、优化标识的整合应用);调整司法解释(重构传统要件式的司法解释,构建技术法治体系);加强法律保护(确立复合法益保护模式,将算法安全、数据流通安全纳入保护范畴)。他总结应采用技术和法律双层治理体制,短期完善司法解释和技术标准,中期增设滥用人工智能犯罪罪名并明确过失责任,长期探索强AI有限责任主体。

    牛传勇建议,要严格划分AI在裁判中的边界,不能让AI侵入法官的领域,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将法官从繁琐事务中解脱,提高司法效率,为决策提供参考、案例检索、观点分析等。

    崔永东在学术总结中表示,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虽然给司法活动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也要警惕其滋生惰性、助长机械司法、助长技术专制等弊端。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是有限度的,必须让人文理性主宰科技理性。

     

    五、司法公信力与法治文化建设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与提升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审、北京信用学会会长石新中强调了司法公信力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独特地位,认为其是底层的保障。他提出从信用视角评估司法公信力应关注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两个方面,并进一步细化为审判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包括客观和主观指标)。他特别表示,司法评估应重视司法领域的创新,例如化解矛盾、将个案价值类案化以及从源头预防矛盾的产生。他倡导鼓励法官具有担当精神,即使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也能作出符合社会多数人公认、能提升社会道德水平的创新性判决。此外,他还提到检察部门的公平测评应将“成立工作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将办案和监督并重纳入评价体系。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四级高级法官康民德表示,司法公信力具有权力运行和受众心理双重维度,民众对司法裁判认可度不高是司法公信不足的实质,实质上是民意认同危机。他强调司法公信的核心要义是法理情的有机融合,司法裁判说理需避免宏观、简单机械套用法条,采取清晰简明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合乎民意且为民意所理解。他建议通过最高审判机关发布的指导案例、参考案例等制度性规范予以调试,拓宽民意表达和监督平台,建立涉诉民意收集机制,借大众媒介增强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以弥合和重塑民意认同与司法公信。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研究员(兼)周静表示,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权运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与认同,其本质是司法权威与公众理性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包括制度公信、程序公信和结果公信。她认为律师作为连接国家司法权与社会公众的桥梁,通过专业化、技术化的执业行为将抽象的法律规则转化为实践,制衡公权力滥用,矫正司法偏差,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助推力量。她提出律师应提升职业道德素养、提高专业水平、遵循司法规律,并完善执业权利保障,以形成“专业互信、程序共守、价值同构”的良性法律职业共同体生态。

    崔永东强调,今后司法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改革的成效如何,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个难题,需要群策群力。至于司法公信力是否提高,就需要依靠司法评估进行评价。司法评估应由司法系统外的独立机构进行评价。司法评估今后可能会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不过当前的评价机制还很不成熟、不健全,需要继续研究。

    (二)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启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苏亦工提出应回归中国传统儒家的“无讼”观,认为司法目的应是追求诉讼各方通过和平、合理的方法实现和解和睦,以及全社会的和谐。他解释“讼”的本意是“争”,而“无讼”并非不允许争端,而是不应无限制扩展,最终目标是和解息讼。他强调,要在未发生争端之前从社会的根本上解决问题,通过“富之教之”和政府“允执其中”来化解争端。

    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王谋寅从理论根基、基本内涵和价值衡平三个方面探讨了司法正义观从传统到现代的演化。他表示,中国古代司法正义观以“天罚”“天道”“天理”为形上依据,强调和谐、贵生。在当下,社会主义法治以平等精神改造了凭借身份与等级分配利益的差序原则,司法正义突出表现为对遭到破坏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矫正。他认为,传统司法维护以“家国一体”为表征的共同体的“善”,个体自由与权利则附着于此;而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是法治建设的主体,人权保障成为司法应对复杂社会纠纷的价值主旋律。

    西北工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副教授韩伟通过陕甘宁边区买马案,探讨了民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双重路径:一是作为民主代议机关的参议会通过参议员的质询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确保对个案的公正监督;二是边区政府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处的判决进行监督,这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情境下发挥了特殊作用。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康在其发言中深入探讨了先秦法家司法哲学对当前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现代启示,强调“司法哲学”是法哲学的主体,认为中国法学研究恰恰缺乏这一本体,从而难以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并提升国际影响力。他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法治领域多次引用中国传统经典名句,特别是先秦法家思想,这体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高度重视。孙康从三个方面阐述了法家思想的现代价值:首先是司法统一性,法家强调法律的恒定和统一性,认为“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这对于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朝令夕改、维护法治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其次是诚实守信原则,法家主张“以赏者赏,以刑者刑”,即奖惩必须落实到位,不能宽宥有罪者,这是司法乃至公法的基础原则;最后是体恤民情,尽管法家强调法律,但并不否认将人情事理融入司法审判的重要性,认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审判需兼顾社会文化背景和民情以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崔永东在学术总结中表示,司法传统的现代化包括三个要素:传承、转化和创新。传承有没有做到位,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转化实际上就是一个吸收中外文化优秀内容的过程,这不仅要继承传统,还要借鉴外来的优秀文化,然后进行综合创新。

    (三)队伍建设与素养提升的实践探索

    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谷振国分享了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文化品牌建设赋能基层检察队伍的经验。他表示,司法队伍建设面临价值认同弱化、专业能力滞后、职业动力不足等挑战。他强调检察文化品牌在价值引领、管理赋能和社会沟通中的核心价值,并通过构建“主品牌牵引、子品牌协同”的“一元多核”品牌格局,强化认同、融入日常、注重转化,实现了检察文化建设与法律监督工作的共融共促,提升了队伍凝聚力和业务质效。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主任常进分享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经验,表示检察干警面临法律知识经验不足、实践经验不足、沟通技巧欠缺、心理压力大、工作环境复杂以及制度政策原因等问题。他强调需要运用“人民至上、自信自立、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系统思维、胸怀天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解决这些问题。

    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丁瑶通过实证研究考察法院组织公平对司法程序正义的影响,发现法院组织公平对司法程序正义存在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并经由信任感间接促进司法程序正义。她建议可以通过优化法院内部组织的治理机制来增进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包括正视科层化特点、关注司法人员感知的程序正义,以及重视信息技术对法院组织管理的重塑。

    崔永东表示,司法的人文导向包括人道导向、伦理导向和社会导向。其中,社会导向是指司法必须尊重社会共识。司法判决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里的社会效果所代表的社会价值就体现在社会共识上。如果司法判决严重地偏离社会共识,那么就可能造成严重的舆论冲突,甚至直接降低司法公信力。司法工作人员应该懂社会、通人情,尊重社会共识,这样才能建立一支综合素质优良的司法队伍。

     

    六、特定司法领域问题及对策

    (一)刑事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

    山东警察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教授吕绍忠聚焦小案侦防,表示其内涵界定不清、经验总结不足、理论研究滞后等问题。他从政治、刑法学、侦查学和犯罪学四个方面分析了小案侦防的理论逻辑,强调其本质是实现政治认同的再生产,对于遏制小案高发势头、节约司法资源、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他介绍了公安机关在试点中形成的信息化条件下合成快盘打击机制、侦防一体闭环机制和数据赋能支撑机制的小案侦防模式。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常龙在其发言中深入剖析了当前刑事司法领域面临的十四个突出问题。他表示,我国刑事司法在“入罪”功能上表现突出,但在“出罪”功能上却显不足,且长期以来“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架构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司法实践,导致侦查结果往往决定了审查起诉和审判的结果。他还强调,公检法与监察机关之间的诉讼关系存在“重配合轻制约”的非理性问题,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同时,当前背景下“趋利性司法”现象愈发突出,以及涉案财物处置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长期困扰着司法实践。在证据运用方面,他提到了“口供中心主义”、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证明标准随意性等非理性问题,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同虚设的现象。此外,检察和调查结论对法院判决的决定性影响、二审不开庭和机械维持原判、审判监督程序纠错低效甚至无效、刑事审判程序形式化等问题也普遍存在。他总结道,机械司法、不担当、不作为以及低效辩护、疑罪从有、疑罪难纠等现象仍然不容忽视,这些都构成了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严峻挑战。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高级法律研究员洪刚在其发言中深入分析了信息网络犯罪分案处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挑战与纾解路径。他表示,这类犯罪因其规模化、基础化和分工精细化等特征,虽然客观上允许分案处理以提升诉讼效率,但也暴露出诸多深层问题。主要问题包括:标准模糊导致程序失范,如机械分案和共同犯罪的碎片化处理,引发证据衔接和事实认定偏差;诉讼与审判割裂,使得法院难以全面还原犯罪整体面貌,前案判决易对后案产生预决效应,削弱无罪证据审查;被告人权利保障虚化,共犯无法当庭对质,辩护负担加重;量刑平衡失灵,导致同案不同判。为解决这些问题,洪刚提出了完善建议:明确分案标准,限定适用边界,禁止以绩效或便利为由进行分案;规范办案程序,加强起诉与审判的衔接;保障被告人程序权利,赋予其程序选择权,并强制关键共犯到庭;以及完善制约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不当分案的监督责任。他强调,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将分案处理纳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系,使其成为打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工具。

    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段君尚表示,无人机取证在刑事司法领域应用广泛,但也存在权利(隐私权侵害)、技术(系统漏洞、安全隐患、操作失误)和伦理(个体面临更强监控,公众质疑执法合法性)三重风险。针对上述风险,段君尚提出了规制建议:立法层面明确启动条件(飞行路线、飞行器类型、数据管理);审批程序明确执法机关需提交的方案内容,并加强动态监督;权利救济措施明确追责程序和赔偿标准,引入公众参与,并依靠隐私保护技术确保数据安全。

    (二)民营经济的司法保障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从民营企业土地法角度探讨了“促进”民营企业和司法保障问题。他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后存在法律与经济发展脱节、制度设计与市场实际相反的局面。他认为,司法保障需“有牙齿”,应厘清公权力侵权责任追究问题。同时他也表示,当前还存在法律责任规定模糊、执行层面混乱等问题。他呼吁法学研究应深入探讨法律衔接和法理结构,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而非仅做象征性、宣传性研究。

    谢鹏程认为,当前很多法学专家在宣传和研究民营经济促进法时,重点放在法律本身,但问题恰恰在于法律引证的相关法律的研究或相关立法问题。他提出,这部法律到底解决了什么问题,又提出了什么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助理韩怡表示,民企内部职务犯罪的传统治理方式存在理论和实践障碍,如刑法回复理论上对机会利益和预期利益损失存在争议,实践中司法机关更倾向于以违法获利认定,挤压了返还型空间。当背信犯罪出现复杂竞合时,企业受偿排序靠后,导致其损失无法优先补偿。韩怡提出了民企损失补偿的完善建议:在刑法中,只要满足企业利益减损和行为人利益增加的直接对应关系,民企的损失就应在涉案财物中优先受偿。从罪名之间竞合的角度,应在没收型罪名中确立损失认定的程序,并加强被害企业的诉讼权利保护,适度扩大刑事司法中被害人范围。

    (三)监督科学中的问题及其纾解

    中北大学数字纪检监察研究院(监督科学实验室)常务副院长孟晓伟介绍了中北大学数字纪检监察研究院在监督科学中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他表示,研究院构建了“纪检监察监督科学”交叉学科体系,总结提炼了“六层监督模型”理论,并编写了数字纪检监察学科概论教材。在技术平台方面,与企业协同研发了全国首个纪检监察领域专属大模型“纪检智语”和“纪检智通”平台,推出“助效工作站”。他强调建设梯度型人才培养和支撑体系,夯实院校教学基础,强化校地协同育人,构建高效培训体系,提升在职干部技术理解力。

    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吴长军呼吁加快推进《举报人保护法》立法。他表示,当前举报人权利保护(特别是公益举报人)极为迫切,但现有法律规定不足且分散,缺乏统一法典。他认为制定该法具有可行性,并建议确立兼顾国家安全与人权保护、专门机构与司法机关保护结合、正向激励与法律保护结合、内部与外部举报结合等基本原则,并规定适用范围、举报人定义、权利、程序、举报受理者义务、保密措施、奖罚和救济措施,特别是要严格规定公权力部门的法律责任。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于阳解读了“受贿行贿一起查”司法政策。他表示,该政策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反腐败策略,旨在通过双向打击行贿与受贿行为,切断权钱交易的利益链,构建长效机制。他讨论了支持和反对将受贿行贿同等处罚的理由,并主张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犯罪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精准惩治,以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德州学院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任建华探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两法衔接的十个具体问题,包括渎职侵权类案件办案主体调整、司法人员犯罪管辖优先权、监察调查证据审查标准、轻微刑事案件前科消灭适用、不起诉/立功/自首落实滞后、监委办案移送控制、量刑建议权行使、律师职能发挥、监委自身与外部监督衔接,并将核心问题归纳为监委调查行为是否可以司法化。

    崔永东在学术总结中强调,司法制度必须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以限制公权力为途径。保护公民权利的前提就是限制公权力,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就是监督和制约司法权。只有限制公权力,才会真正有效地保障人权。监督是一门科学,它可以和人工智能技术相结合。中北大学成立了数字纪检监察研究院,目前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

    (四)涉外司法与行政公益诉讼

    海南开放大学党委委员、宣传统战部部长、教授朱绵茂探讨了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后的司法改革趋势。他表示,自贸港建设带来了大量涉外案件,特别是涉外民商事案件急剧增加,推动司法走向全面的国际化、法治化。他强调充实法院系统、引进既精通英文又懂法律且熟悉国际民商事规则的高层次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以及海南国际仲裁院(管理委员会和仲裁员中有三分之一境外人士)和全国唯一的涉外法治工作处在涉外司法中的特色和作用。他认为,海南将成为中国法治改革开放创新的高地和对接全球经贸规则的高地。

    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郑琛强调在涉及环境、医学等专业知识的行政案件中的专家辅助人的必要性,因为这些专业问题超出了当事人和法官的知识范围。他表示,专家辅助人应具备独立身份,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其意见应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参与的事项需遵循必要性原则,可针对鉴定意见或其他专门性问题(如行业规范)发表意见,其选任应注重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在程序架构方面,他建议法院应在必要时告知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庭前提供充分案卷材料,庭审加强质询和对质,并要求法院在采纳或不采纳专家意见时说明理由,以确保司法审查的透明和公正。

    崔永东教授表示,公益诉讼的初衷是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但实际上效果并不理想,这个问题应该引起大家的思考。特别是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检察公益诉讼本应积极介入并发挥作用,但目前来看检察机关的作用是有限的。

     

    七、司法评估的理论与实践

    (一)司法评估的理论基础

    法律出版社社务委员、法治与经济分社社长沈小英介绍了张保生教授团队的《司法评估论》新书发布,表示该书系统梳理了司法评估的理论源流、性质、要素、评估方法、原则、标准等,为司法评估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填补了国内学术空白。她认为该书将影响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促进司法现代转型、推动司法科学化进程、培育具有现代性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教授张保生强调,司法评估必须尊重司法规律,其本质是评估一个国家的司法对司法规律的尊重程度。他从司法性质(概念、与正义关系、实践理性、经验智慧)、司法规律(司法权力被动性、独立性、中立性;当事人无罪推定、不得自证其罪、质证权;程序证据裁判、正当程序、控辩平等;效率及时性、终极性、可错性;主体审判中心、法律推理、职业保障;文化公开性、可接受性、恢复性)和司法可评估性(系统论、负反馈控制)三个方面深入阐述了司法评估的理论基础。

    北京体育大学副教授王殿玺从方法论逻辑和实证检视角度探讨司法评估。他表示,司法评估倾向于实证主义范式,具有经验性、逻辑性和可重复性特征,应更多遵循价值中立立场。他提出了司法评估的方法论逻辑形式化为一种验证性逻辑,从理论出发,通过演绎、观察、分析、归纳回到理论的循环过程。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马国洋介绍了司法评估的“元评估”方法,即对评估进行再评估,以提高初级评估的科学性、评价其效果、推动理论与实践成熟,以及促进评估公开化。他阐述了元评估的标准(如评估目标、评估设计、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的内部/外部有效性、可靠性、客观性、相关性、重要性、范围等)和其在司法评估中的具体应用,强调元评估标准在司法评估中应结合司法的特殊性。

    (二)司法评估的实践与挑战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所长蒋惠岭详细阐述了法官绩效评估在欧洲和中国的不同模式与理念。他表示,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发布的《法官工作质量评估指南》强调评估不应影响法官独立性或用于纪律惩戒,并提倡以正式考核为主、辅以自我评价、同侪评价和导师制等非正式考核方式,同时评估标准应全面多样,并科学配比定性与定量指标。他对比发现,欧洲侧重“评估”理念和司法自治型管理,更重视实体说理和程序正义,评估以“人”为中心;而中国则倾向于“考核”理念和司法行政化管控,通过量化指标间接推导审判质量,评估多以“案”为中心。他建议我国应借鉴欧洲经验,将评估重点从行政管控转向司法自治,以人的表现而非案件数量作为评估对象,并保持定性与定量评估的平衡。

    此外,蒋惠岭表示,司法管理是“必要的魔鬼”,评估是司法管理的重要部分,但司法评估必须体现出司法活动的独特性和规律性。他提到,中国法官管理模式存在矛盾,后期管理严格但前期选拔专业要求不足,导致越是管得好,前期的工作反而做得越少,形成循环。他还表示,中国目前的指标体系仍以案件为中心,容易导致“压力反向传导”和法官焦虑,认为评估应更科学,结合职业特殊性,并重视前端选拔。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冯俊伟认为,司法评估是一个主体和客体共同参与、过程性与结果性相统一的过程,对司法主体、制度、运作和文化都有整体关照,形成了从经验摸索到实践探索再到学术理论研究的体系。他建议在指标设计中关注指标与指标之间的连接度,以更好地展现司法行为的连续性。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晨辰介绍了英美法系和欧洲大陆司法评估的三种典型模式:程序型模式(优化流程,注重效率)、管治型模式(强调司法独立性)、管理型模式(引入管理工具)。她表示,评估体系的构建包括评估主体(倾向独立机构)、评估标准(法律标准、实务规范、业务质量)和评估方法(经济学、问卷调查、抽样分析、个案观察)。她还提及中观层面的案件质量评估(程序公正性、服务绩效、用户感受)和微观层面的司法官考核的欧盟经验(定性考核、同事互评、职业发展导向),并提出中国应采取融合政策,将当事人满意度纳入评估体系,减少行政权过度干预。

    王殿玺表示,当前司法评估面临实践形式多样、方法各异、内容形式化、结果差异大等问题和质疑,可能源于对方法论逻辑认识不足。他通过信度和效度检验评估指标设计,并表示当前评估实践在评估立场(第三方评估不彻底)、方法选择(定量多于质性)、样本选择(缺乏随机性)、权重设置(主观性强)方面存在不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印波表示,检察业务考核指标普遍呈现行政化倾向,过去存在“唯数据论”,虽然“案-件比”指标有效压缩了程序空转,但也带来了形式主义、基层压力增加和违反司法规律的争议。他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三个结构比”是一种新型考核指标,而“一取消三不再”并非完全取消考核,而是转型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探索考核指标设置,应优化而非废除指标。

    此外,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柳忠卫认为考核有必要,但要思考其目的,且对司法人员的追责需区分原因,不应一概而论。

    (三)司法评估的方法论与优化路径

    王殿玺提出了完善司法评估的路径:坚持第三方评估导向,引入社会机制和学术团体;大数据在司法评估中的应用,推动评估理念和方法论变革(从有限样本转向海量数据,从现状描述向趋势预测);完善指标体系,增强逻辑性、有效性和代表性。他还提出了司法评估理论模型的构建,包括理论层、方法层、经验层和应用层。

    马国洋提出了司法元评估的实施原则(科学性、整体性、综合性)和实施团队要求(具备评估学、司法知识、经验能力、诚实正直、沟通协调能力)。他还详细阐述了司法元评估的方法(定性分析:等级评定、分析评定、综合评定;量表分析)和实施过程的十一个步骤(组建团队、确定利益相关者、确定标准、定义问题、完成沟通备忘录、收集审查信息、设计信息收集、综合分析、判断遵循、呈现结果、解释应用)。

     

    八、司法学研究与司法学学科建设

    (一)法学研究的方法论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教授刘经靖认为,当前法学研究存在选题好但缺乏系统方法的问题,中国法学学者应构建独立自主流派的方法论,而不是简单借用国外方法或停留在技术层面。他以情理法融合为例,表示应深入挖掘其方法论,而非浮于表面,才能真正实现当代国家治理效能和与西方的对话。

    柳忠卫强调司法学研究应源于司法实践,并探讨法学方法,如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在刑法领域是否可被承认。

    山西省委党校报刊社副社长、《理论探索》副主编、编辑部主任杨在平探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方法问题。他表示当前研究存在“为研究而研究”和“研究对象与研究问题相互混淆”的情况。他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极端重要性,认为其能够形成理解中国社会变革总体逻辑的规范表达,并使中国法理学发生转向。他提出了三种研究方法:从其本身内容进行的解释学研究、关于其社会学意义的研究、根据其解决问题的运用性研究。

    谢鹏程总结了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三种方法,即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身的内容(解释学方法);研究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社会学意义或影响(法社会学方法);根据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研究(运用性研究方法,即运用其解决法治工作中的问题)。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教授张治栋强调了撰写高质量法学学术论文的关键在于具备理论性、学术性和思想性。他表示,理论性是拥有自己的观点和理论贡献;学术性是支撑观点、假设、演绎的方法(如数据、案例);思想性是理论的应用价值和对现实的关注。他建议论文应避免理论过多但不证明,并注重挖掘思想性以增强研究理论的必要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凡在评议时表示,论坛主旨发言人的选题新颖,论文质量较高,能够从既有法治或法学的概念理论出发阐释新的理论命题。他还强调在关注实际问题时,应运用系统观和辩证思维,考虑解决一个问题可能引发的次生问题。

    (二)司法学的内涵与范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在其发言中首先肯定了崔永东教授在推动“司法学”概念的规范化和大规模运用方面的显著贡献,并以此作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了“司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内涵界定及研究范围。他认为,虽然法教义学在广义上属于司法学范畴,但更倾向于将其视为关注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学问,而“司法学”则是一个更侧重理论层面的“归纳性研究视角”,涵盖“审判学、检察学”等具体领域。在界定“司法学”内涵时,他主张采用归纳法,即通过分析崔永东教授多年来的研究和出版内容来确定其研究对象,而非通过演绎或词义解释来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最后,他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划定了“司法学”的研究范围:纵向包括“检察学、审判学、执行学”,横向则涵盖“民事司法、刑事司法、行政司法”,并建议未来研讨会可将主题相对集中以提高效率。

    崔永东在学术总结中强调,我们要自主地构建司法学和审判学的概念体系、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学科体系的成熟取决于理论体系的成熟,理论体系的成熟取决于概念体系的成熟。要实现概念体系的自主性,就要和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借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些经典概念,然后赋予新意、推陈出新。要用一些带有中国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打造理论体系和叙事方式,用它来讲好中国故事,构建中国式的学科体系。

     

    第十一届全国司法学论坛是一个重要的学术交流平台,对司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司法改革倡议、司法学人才培养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论坛旨在共同探讨“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及其纾解”这一重要议题,紧扣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改革要求,聚焦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的时代命题。它为深化司法领域理论研究、推动司法学学科体系完善与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破解司法改革实践难题、提升司法效能与公信力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径。

    全国司法学论坛是目前我国法学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法学论坛之一,自2012年第一届司法学论坛开办以来,全国司法学论坛已先后于北京、上海、广西钦州、山西临汾、浙江文成、江苏苏州、山东青岛、江苏淮安、山西太原等地成功举办十一届,已然发展成为我国司法领域极具影响力的高端学术平台,为国家司法改革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提供了重要智力支撑。2023年成立的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人才培养工作,在科研方面更是屡创佳绩,科研实力获得了业界的肯定。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力争把全国司法学论坛打造成资源共享、共建共赢、多出成果和思想的学术平台和智库平台,为山东省经济社会的进步以及为我国司法学学科体系的完善与中国司法文明建设的深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作者张山立系山东大学法学院2024级博士研究生)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