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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将于7月1日施行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6-30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  6月30日,《江西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江西南昌召开,发布会解读了《条例》相关内容。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涂迎九,江西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庆、江西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润华、江西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万筱泓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由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徐力主持。

     

    新闻发布会现场

     

    《条例》已于2025年3月26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并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在全国率先出台。《条例》对于建立江西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完善发现、处理、问责全链条监督体系,适应新形势下的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涂迎九介绍说,近年来,江西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资源安全底线,先后实施了一系列严打严管硬措施,全省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地区违法占地、非法采矿问题仍时有发生,自然资源保护质效有待提升。同时,各类审计、检查以及纪检监察、扫黑除恶等工作也反映江西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共同责任机制执行不畅,在违法违规问题发现、线索移交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进一步立法明确省级督察制度、追责免责标准,完善发现、移交、处理、问责全链条监督体系,有必要制定《条例》。

    据介绍,《条例》共18条。主要包括明确了自然资源适用范围、厘清部门职责边界、建立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全流程规范自然资源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内容。

    《条例》规定了省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然资源督察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要求开展督察时应当向被督察政府发送督察通知书,明确督察事项、时间及有关要求等。此外,还规定了省政府可以通过下达督办函、约谈、依法向监察机关提出追究责任建议等方式督促被督察政府认真组织整改。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资源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对遵守和执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红线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自然资源监督检查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事项。还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方式开展和措施。

    此外,《条例》要求自然资源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和共享,推进自然资源监督检查与数字技术应用融合内容,提高监督检查效能。并明确了自然资源监督检查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流程和要求。(供稿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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