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的浩瀚星空中,方元官宛如一颗熠熠生辉的星辰,用他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热忱,以及对公正的执着追求,让一件件看似微不足道的“小案”绽放出司法温度的光芒,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榜圩人民法庭庭长方元官
方元官,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榜圩人民法庭庭长,2014年10月,方元官怀揣守护公平正义的理想,从教师岗位转行投身司法事业,加入平果市人民法院。他从书记员做起,历经法官助理、审判员等岗位锻炼,十余年来始终坚守审判一线。在工作中秉持“小案不小办”的司法理念,既恪守法律准绳,又彰显司法温度。2024年荣获广西法院“办案能手”称号。
淬炼本领:从“新兵”到“行家”的华丽蜕变
初入司法领域,方元官便深知守护正义的基石是扎实的专业功底。他像一位孜孜不倦的求知者,利用一切碎片时间,一头扎进新法新规、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的浩瀚海洋,如饥似渴地汲取知识养分。在繁忙的工作间隙,他见缝插针地“充电”,凭借顽强的毅力和对法律的热爱,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完成了从司法“新兵”到专业“行家”的华丽蜕变。
他不仅满足于理论知识的积累,更善于将法学理论转化为实践智慧。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时,他总能精准地把握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像一位技艺高超的工匠,精心雕琢每一个细节,形成了一套高效利民的办案方法,为办好民生“小案”注入了智慧与力量。
家事审判:用温情解锁家庭心结
家事纠纷,往往涉及情感纠葛与家庭责任,处理起来难度颇大。方元官深知,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在廖某与兰某这对夫妻的离婚案中,他审慎思考,面对无法挽回的感情,他没有机械地劝和,而是引导双方“和平分手”,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清晰地向双方释明法律条文,同时,情深意切地劝导他们,离异改变的只是夫妻关系,父母对孩子的责任与爱永远不能改变。他为孩子营造轻松的沟通环境,耐心询问孩子的真实想法,最终,廖某与兰某放下争执,尊重孩子的意愿,让这段破裂的婚姻以“和平分手”的方式画上句号。近三年来,他办结案件1094件,调撤率达36.29%,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解法结”与“化心结”并重的家事审判智慧,让司法的温度在家庭的港湾中温暖流淌。
扎根基层:践行“枫桥经验”化解矛盾
2023年担任榜圩人民法庭负责人后,方元官立足辖区实际,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带领法庭干警探索出“逢圩解事”司法服务机制。他深知,基层是矛盾纠纷的源头,也是化解矛盾的关键。除了常态化开展圩日普法宣传外,他还联合镇综治办、司法所等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致力于将“调解”贯穿于案件的始终,推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源头化解。
黎明村村民黄某向方元官敬赠锦旗
黄某与韦某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便是这一机制的生动写照。四年前,黄某为韦某干完活,却遭遇韦某无故拖欠款项,一拖就是四年。黄某从好言相商到据理力争,韦某始终推诿扯皮,无奈之下,黄某将韦某告到平果法院。方元官接到该案后,意识到虽然案情清晰,但双方积怨已深,若直接判决,赢了官司可能输了关系,执行更是“硬骨头”。于是,他果断将工作重心转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他多次往返于双方之间,耐心倾听诉求,巧妙释明法理。几轮“拉锯战”后,韦某认识到错误和后果的严重性,态度软化,当场掏钱,结清拖欠四年的款项。黄某心头大石落地,随即撤诉,免去了漫长的诉讼程序。一起积怨四年的纠纷,高效、和谐地画上句号。在方元官的带领下,榜圩法庭也成了群众心中的“贴心法庭”,许多矛盾纠纷在这里得到及时有效地化解。
深掘智慧:实践沃土结出理论硕果
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方元官对文书质量的要求近乎苛刻,常对庭里干警说道:“判决书上的每句话、每个词都要经得起推敲,做到有理有据。”他以身作则,从论述逻辑、表达精准度到格式规范、标点符号,每一个细节都力求完美。这份如切如磋、如琢如磨的严谨态度,提炼出一份份详略得当、条理清晰的判决,既让当事人“赢得踏实,输得明白”,也使他的文书掷地有声。
在方元官看来,审判绝非机械套用法条,而需勤于思考,从繁杂个案中提炼规律、总结经验,将实践智慧转化为理论成果。工作之余,他积极撰写新闻稿件、案例分析,多篇文章在《广西法治日报》《右江日报》等媒体发布。其中,《韦某某、黄某某与韦某某生命权纠纷案》入选全区法院“十佳百优案例”,《滕某艳诉卫生院医疗服务合同案》因精准阐释“合同履行瑕疵致损应担责”规则,被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入《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结语:司法路上的温暖守护者
方元官以“小案”为笔,绘就了一幅幅司法温暖的画卷。他在专业领域深耕细作,用扎实的功底守护正义;在家庭纠纷中传递温情,用智慧和耐心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在基层一线践行“枫桥经验”,用调解化解矛盾;在理论研究中总结经验,用实践智慧推动法治进步。他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司法工作者的责任与担当,让司法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角落,温暖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供稿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