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纠纷的批量性、同质化特征,决定了仅仅依赖传统的诉讼模式难以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目标,必须在现有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下,坚持司法改革,寻求创新发展的路径。司法实践证明,诉前保全与诉前调解的有机融合,是打破僵局、推动金融纠纷非诉化解的战略支点,是全面贯彻落实“如我在诉”和“多元解纷”新型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在实施诉前保全的金融案件中,大量被申请人因财产受限主动参与调解,调解成功率、自动履行率较未保全案件显著提升。本文从机制设计、程序对接、可操作性等维度,论证诉前保全对诉前调解起到的显著推动作用。通过冻结财产、阻断逃债路径形成的压力传导效应,诉前保全成为撬动诉前调解的核心杠杆,直接改变当事人的博弈策略,促使纠纷从“对抗性诉讼”转向“合作性协商”。
一、当前金融批量纠纷解决的困境
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多元解纷机制愈发重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响应中央政策,针对金融纠纷出台《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政策导向正从以诉讼为中心转向以调解为中心。但现实中,多元解纷机制在金融纠纷调解实务里,未达预期效果。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调解常沦为诉讼前置,银行疑惑为何要走调解流程,债务人则视其为变相催收。笔者总结当前金融批量纠纷化解存在以下三方面困境。
一是调解效果差。金融机构处置流程一般是先催收、再调解、接着诉讼、最后执行。进入调解阶段的客户,多是催收无果的。金融机构希望借助调解机构修复关系、化解纠纷,缩短诉讼时间、节约回收债权的成本。可现实中,欠款人失联率高,抵触情绪重,不信任调解机构,觉得其偏袒金融机构。同时,金融机构给出的让渡政策与欠款人预期不匹配,调解机构又不能像催收机构那样施压,欠款人往往不愿将还款承诺落实到调解协议,导致调解效果远不如催收,甚至助长恶意欠款人的气焰。此外,在小额金融借贷纠纷中,欠款人失联率高,无法与债务人建立有效沟通。现阶段出于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整体要求,缺乏合规的商业性失联修复渠道。起初金融机构想借助调解机构的官方或半官方身份,依托相关机构的职权进行失联修复,但实际操作困难重重。
二是调解协议履行无保障,凭借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无法进行坏账核销,且调解机构易受债务人信访投诉、消保投诉的影响。调解协议本身没有强制执行效力,若得不到司法确认,对债务人的约束力低,违约成本小,协议履行难以保障,金融机构可能面临回款风险。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既要回款,也要进行坏账核销。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不是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满足坏账核销要求,影响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此外,即便调解机构秉持中立,且调解方式较为温和,仍会遭遇欠款人信访、投诉。这些信访投诉严重影响调解机构声誉,阻碍调解工作开展。
三是部分法院因考核指标等原因拒绝立案。传统诉讼模式下,金融机构为了债务核销,面对那些涉多笔债务而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债务人,经常需要多次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而法院只能重复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部分法院因立案、结案等指标考核的原因,拒绝对金融批量纠纷立案。
二、破解调解僵局的制度利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强化“如我在诉”意识,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保全制度,保护紧急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在办理诉前保全案件中贯彻自愿调解先行调解原则,推动诉前保全、登记立案、诉调对接等工作有机衔接,力争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全面提升实质性化解纠纷能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不仅如此,《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26条还特别强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引导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由此,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心理威慑:打破被申请人消极应对惯性
诉前保全通过查封账户、冻结资产等手段,直接限制被申请人财产处分权。实践中,大量被申请人在账户被冻结后3日内主动联系法院或金融机构,表明其具备履行能力但存在拖延心理。同时,纳入法院查控系统的保全记录将同步推送至征信平台,直接影响企业融资授信、政府补贴申领等关键权益。
(二)行动引导:重塑双方谈判地位平衡
在金融批量案件中,债务人转移财产的风险较高。诉前保全的财产查控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或挥霍财产,有效阻断逃债路径,迫使债务人回归理性协商,确保金融机构的债权能够得到实际保障。与此同时,通过保全确定的财产范围(如冻结账户余额),可为调解方案中的分期付款金额、履约担保方式提供精准依据。
(三)效率赋能:缩短纠纷化解周期
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申请后,及时将案件信息推送给诉前调解部门,以便调解人员提前了解案件情况,做好调解准备工作。在未采取保全的调解案件中,大量债务人利用调解期转移财产,导致调解成功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诉前保全将从根本上消除这一风险,保障调解成果落地。
三、以保全为枢纽激活调解效能
诉前保全作为诉讼程序前的重要法律手段,在矛盾纠纷化解中具有以保促调的独特价值。通过构建“前端预防—中端协同—后端闭环”的全链条机制,能够有效激活诉前调解效能,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具体实施路径可作如下设计。
(一)前端设计:建立“保全驱动调解”的强制衔接机制
金融机构申请诉前保全时,法院应在作出裁定时同步将案件导入调解程序,拒绝参与调解的被申请人需书面说明理由并承担更高比例诉讼费用。同时,法院可以开发智能评估系统,依据债务人资产状况、涉诉记录、行业风险等指标,自动生成保全强度建议和调解策略指引。
(二)中端联动:打造“查冻调”一体化平台
首先,打通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与调解平台数据接口,实现“线上查控+线上调解”无缝对接。在冻结账户的瞬间,自动向债务人手机发送含调解链接的短信,债务人可通过人脸识别直接登录调解系统。其次,可以探索建立财产分级解封激励机制。比如,对在7日内达成调解协议的,允许解封30%冻结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对15日内履行调解协议的,减免50%保全担保费用。
(三)后端保障:强化调解结果效力
首先,探索建立“调解协议+执行承诺”双备案制度。要求债务人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同步提交自动履行承诺书,一旦违约可直接启动执行程序,且不得对保全标的提出异议。其次,创设“保全措施转化执行担保”机制。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转为履约担保,债务人违约时可直接拍卖保全财产。
四、以保全扩量提质释放调解势能
通过诉前保全措施的扩量提质释放调解势能,本质上是构建保全效能转化调解动能的良性循环机制。这需要从规模扩张、质量提升、效能转化三个维度系统推进,形成保全带动调解、调解优化保全的互动格局,具体实施路径如下。
(一)突破观念壁垒:重新定义保全的司法功能
一是纠正“保全妨碍营商”“易引发保全错误”的认知误区。近3年,全国金融案件诉前保全错误率远低于普通民事案件。金融机构专业风控体系完备,出现恶意申请保全的概率低。法院应树立合法保全就是最优司法服务的理念,对恶意逃债者应保尽保。扩大诉前保全数量绝非简单追求程序上的量变,而是通过制度性松绑激发非诉解纷机制的质变。法院应当清醒认识到,在金融纠纷领域,不敢用、不会用诉前保全,实质上是对债务人逃废债行为的变相纵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金融案件诉前保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将能保尽保作为考核法院多元解纷成效的核心指标,同时配套建立容错机制、智能审查系统、风险对冲体系,彻底消除基层法院“畏保”心理。唯有以制度创新打破司法保守主义桎梏,方能真正实现以保促调、以调减诉的治理目标。
二是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法院应优化考核指标,探索建立以诉前保全实施率、保全成功率、纠纷化解率、执行到位率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激励机制。通过将诉前保全与诉前调解的工作成效纳入法官和调解员的绩效考核范围,引导干警依法准确适用诉前保全制度,积极主动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三是成立以保促调专项工作小组,提高工作效率。基层法院实施以保促调往往需要立案庭、执行局、审管办等多部门联合协作,法院可以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妥善分工,提高沟通效率。2022年10月,温州市首家试行“以保促调”机制的基层法院——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通过建立专项小组,批量受理金融案件诉前保全申请,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将40%至60%金融纠纷化解在诉前,有效解决了银行自主委托清收回应少、成效低的问题。同时,也为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债务人找到了走出困境的“重生之路”。
(二)优化审查模式:构建低门槛、高效率的保全机制
首先,建立“初步证据+信用背书”审查模式。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等7类案件,只要申请人提供初步债权凭证,即推定存在保全必要性,无需额外举证。其次,建立负面清单快速驳回机制,仅对以下5类情形进行实质审查:一是申请人近3年有保全错误记录;二是被申请人为民生保障企业;三是保全标的为唯一住房;四是债权到期日超过5年;五是涉嫌套路贷等违法情形。其余案件原则上24小时内作出裁定。最后,创新担保机制以降低保全错误的风险。一是设立行业联保基金。由地方金融协会设立风险池,单个案件最高赔付200万元(如上海金融法院模式)。二是建立动态保证金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历史保全错误率浮动收取担保金,最高可达债权金额的30%(如深圳前海法院实践)。
(三)强化技术赋能:创新智能化保全工具
首先,探索开发要素式保全申请系统。金融机构只需填写债务人姓名、身份证号、债权金额3项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格式化申请书、担保函及财产线索表,申请准备时间可以从3小时压缩至10分钟。其次,通过人工智能构建保全财产智能推荐模型。通过分析债务人社保缴纳、移动支付、电商消费等数据,自动推荐最优保全财产(如优先冻结高频使用的支付宝账户),提高首封有效率。
五、协同深化:构建保全与调解的共生生态
在金融纠纷预防和化解实践中,法院与金融机构、调解组织加强协同力度,是破解司法效能瓶颈、重构纠纷化解生态的必然选择。深化协同,需要统筹金融机构需求与法院司法供给之间的关系,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直面金融机构纠纷化解的现实需求,汇聚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市场调解等解纷合力,在前端过滤无效诉讼,切实提升金融债权司法保护的精准性,真正让诉讼资源发挥实效,推动金融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向源头不断延伸。
(一)金融机构:从被动等待到主动出击
首先,法院可以提前介入,强化金融机构自主催收意识,提升金融机构自主催收能力,联合金融监管机构,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出台规范自主催收的措施和方法。压实金融机构自主催收责任,定期分析辖区内金融机构自主催收情况。其次,鼓励金融机构与电信运营商、专业调解组织等建立失联修复合作机制,修复债务人当前活跃使用的电话号码,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对应的虚拟号码。在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切实提高电子送达率、债务人回联率,尽量避免因债务人失联导致的债权落空。
(二)调解组织:专业化能力升级
入驻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应不断加强调解能力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调解技巧。对于金融批量案件,调解人员不仅要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还要善于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同时,法院可以邀请金融机构的法务人员、金融行业专家等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提高调解成功率。
综上,诉前保全与诉前调解的协同绝非简单程序叠加,而是通过制度设计实现“财产控制—心理威慑—利益平衡—纠纷化解”的链式反应。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项文件,明确将“以保促调”作为金融审判改革的核心指标,要求各级法院提升诉前保全适用率,放开金融批量纠纷的诉前保全数量限制。唯有让保全的刚性约束与调解的柔性协商深度融合,方能真正实现“办理一案、化解一片”的多元解纷目标。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放开金融批量纠纷的诉前保全数量限制并非简单“开口子”,而是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司法资源的精准投放。当保全从被动防御转向主动治理,当法院从裁判者转型为治理协同者,金融纠纷化解方能实现“止诉于未发、化纷于萌芽”的治理效能。这一转型既需顶层设计护航,更依赖基层实践创新,最终形成以保促调、调解减诉、诉执联动的良性循环。
(作者陈渝中系重庆两江衡平民商事调解中心主任;钟声杨系重庆两江衡平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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