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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城”非“良机” 百万级大盗落网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7-18 来源:法治时代网

    假期本应是人们放松休憩、享受闲暇的时刻,却有人将节日的“空城”视作“良机”,盯上了无人值守的眼镜城。殊不知,一时的贪念与侥幸,换来的只能是沉重的代价。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27日下午,徐某某至江西省鹰潭市眼镜城查看,确认春节临近无人上班。1月28日晚8时许,徐某某进入眼镜城配电室将电源关闭,确认无人状态。

    1月29日、30日凌晨,徐某某通过破窗方式进入眼镜城内两家店铺,盗窃店内眼镜镜片及验光仪器,利用事先准备的电动三轮车将赃物转移至其选好的地下车库配电室内藏匿。

    经鉴定,被盗窃眼镜镜片价值共计人民币147.7752万元,光学仪器价值共计40.89万元。2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藏匿地点依法扣押被盗的眼镜镜片、光学仪器,后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

    盗窃犯罪,不仅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更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在监控覆盖严密的当下,任何心存侥幸、自诩“高明”的盗窃行为,终将难逃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供稿单位: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余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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