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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融资和借贷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8-04 来源:法治时代网

    企业在经营时,多数企业面临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企业融资环节也是刑事风险的高发环节,常常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等犯罪。企业融资要谨慎,避免刑事风险给企业造成更大的困扰。

     

    基本案情

    浙江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牛某,曾是浙江某市市人大代表,在当地开发房产项目,因企业经营发展需要涉及与客户之间房屋投资形式的融资和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2016年起,以合同诈骗罪一千万余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亿余元被浙江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牛某律师根据在案证据以及收集的相关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牛某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实际履行了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指控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意见。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没有以合同诈骗罪起诉。牛某在2017年阴历大年三十被取保。2023年7月份牛某被某市某区检察院决定逮捕收监,并指控牛某在未取得备案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陆续向特不定人群吸收存款4.2亿元,认为被告人牛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诉至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认定,被告人牛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如被告人牛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以上公诉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案发后及时归还全部借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经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关于辩护人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牛某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结合司法机关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已缴纳)

     

    律师说法

    北京绍智律师事务所武绍智、武明阳律师认为:从2017年取保到2023年被逮捕期间,牛某多次配合政府与集资参与人针对未返还借款部分进行谈话,慰问情绪的同时与集资参与人达成还款方案后陆续清偿。综合中央关于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营造良好经商环境的政策精神,执行最高检“有效减少不必要羁押、推动降低审前羁押率、依法保障被羁押人人身权利”的刑事政策,让牛某能尽快回归企业与社会,继续履行其应尽的企业管理职责,可以更好地加快企业发展,推动企业正常运营,稳定客户情绪,给政府和社会减少负面影响,应当对被告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以及适用缓刑。

    一、牛某的在案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其借款目的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均是为了房地产公司经营而进行的资本运作和借款。

    二、房地产公司系依法批准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过程中存在企业经营借款,而引发牛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政策精神,牛某在公诉前已经全部归还借款,应改变对牛某的羁押措施,免予刑事处罚,保护民营企业稳定持续发展。

    三、本案也存在诸多与特定人员亲友、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贷款,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应当予以扣除。

    三、牛某及金泰公司已经全部清偿了欠款,对部分债权人已经超额偿还,对于超还了部分相对债权人的款额,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追回。

    四、即使牛某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在部分不特定人群之间的借款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本案也具有法定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综上,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以及犯罪情节来看,牛某及金泰房地产公司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借款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后及时归还完毕所借款项,主观恶性极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因此,法院对牛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020年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运用好执法司法政策,以稳市场主体推动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政策,依法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慎重适用财产强制措施,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民事纠纷,依法合理采取民事执行措施,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担风险,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供稿单位:北京绍智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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