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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自愿不缴社保 即便公司同意也属于违法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南京2012年9月13日电 (张知悦 吴丹 朱晓颖)  员工自愿申请公司不参加社会保险,公司据此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属于违法。江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新东旭公司赔偿李某因未参加社会保险造成的医疗费损失4.3万元。13日,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2010年4月,李某进入新东旭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李某等员工向公司递交申请,内容为:“公司已依法告知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宜,并敦促其提供相关资料,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我本人承担。请将公司应承担之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给本人”。据此,新东旭公司未为李振友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同年11月,李某因脑出血、肋骨骨折等疾病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9753.32元(其中61869.96元属于社保可支付的用药范围)。因未能获得社保支付,李振友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新东旭公司支付李某医疗费61869.96元。新东旭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关于社保的约定属于劳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应优于一般约定,李某申请不缴纳社保,并承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承担。
      李某主张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新东旭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其无法由社保基金报支的医疗费,应由新东旭承担。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现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李某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新东旭公司以此为由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双方之间的合意行为无效。对于该无效行为发生的原因,新东旭公司及李某均有过错,从照顾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等实际情况出发,判决新东旭公司承担李某因未参加社会保险未能得到社保支付的医疗费43000元,其余部分由李某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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