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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外打工接梁子 打仗出气判三年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2年10月18日讯    通讯员夏爱芹报道   张某,男,22岁,在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某大型企业上班,2011年8月因琐事与同事宋某接下梁子。同年11月底的一天旁晚,已经离职不在该企业上班的张某独自一人来到宋某宿舍,因积怨两人发生争吵,进而双方互殴,后被人拉开,张某一时气愤不过,遂将宋某放在床上上衣口袋里的100元钱取出后拿走。后宋某报案,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张某起诉到德城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刘秀革律师点评:《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务的。按照犯罪构成其犯罪客体有两个:一是对公民人身健康权的侵害,二是对公民以及其他组织的公私财物的侵害,二者缺一不可。在抢劫罪中,依据《刑法》的规定,还有转化为抢劫的情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张某到宋某的宿舍,因为以前的一点小事而发生殴斗,继而走时将宋某的100元顺便拿走,已经构成了对宋某人身和财物的侵害,符合《刑法》关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构成抢劫罪,是正确的。在此,奉劝那些出门打工的青少年,不要一时冲动,犯下无可饶恕的罪行!加强法律学习,减少犯罪,为自己,为家庭、为社会减少损失! (山东省德州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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