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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收24600元将新生儿“送给”抱养人 被判刑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2年9月27日,记者从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小佳(化名)将自己亲生儿子卖出后又自首投案,该院判决被告人小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据悉,被告人小佳(女)与小文同居,并于2009年怀孕。之后二人商量好送养孩子,小佳便让其老乡宿某帮助联系抱养人,并告知宿要收取30000元的费用。2010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小佳在怀仁县人民医院生下一男婴,后打电话请宿某帮助联系抱养人。
      同日下午,宿某联系好了一名妇女,该妇女与被告人小佳、小文商定以24600元将孩子抱走后,该妇女在怀仁县人民医院病房内将钱交给同案犯小文并将孩子抱走。小佳于2010年11月17日向怀仁县公安局报案。2011年3月21日小文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佳目无法纪伙同他人出卖其所生育的男婴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判处。但鉴于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赵静 通讯员李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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