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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依法理清老年离婚纠纷案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3年3月6日讯    通讯员傅永新 谭忠秀报道    正月初八,广西柳州市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办公室,来了一位七旬老翁,他一手捧一份裁定书,一手颤巍巍地抹着泪,表情却流露出欣慰和喜悦。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简介

        七旬老汉姓覃,他早年丧妻,退休后因子女终日忙于工作,没有闲暇照顾陪伴,于是,覃某想再觅佳偶。2002年底经人介绍,覃某认识了离异的女士韦某,当时韦某54岁,离婚已好几年,与前夫生育有四个儿子,均已成家。覃某觉得韦某比较合适。于是,覃某与韦某在没有和子女商量的情况下,于2003年元月份仓促地领了结婚证。

        婚后覃某满心喜悦,把工资卡交给了妻子韦某。不料,时日一长,两个人之间的矛盾也出现了,从每周一吵发展到每日一吵,生活锁事以及子女问题也都成了双方争吵的原因。毕竟是晚年组建的家庭,覃某、韦某各自考虑自己的子女多一些,覃某对韦某总是挪钱拿物给她自己的子女不满,而韦某又认为覃某的子女有工作,自己的子女在农村比较辛苦,理应多照顾一些,甚至将覃某的生活费医药费挪给自己的子女,两人为此心存积怨。2006年,覃某原单位修建集资房,覃某与韦某之间终于暴发了一次大争吵,覃某想把房子名额给自己的子女,而韦某坚持要把房子名额给她的儿子。两人为此不断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两人协议离婚。为了能够尽快离婚,保障自己子女取得房子名额的权益,覃某答应韦某支付其一万元经济补偿,并且离婚后每个月支付其150元的生活费。达成协议后,两人于2007年6月领取了离婚证。

        离婚后不久,覃某在县里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上咨询得知,离婚后没有义务再支付对方生活费,于是覃某拒绝支付韦某每月150元的生活费。为此,韦某于2007年11月将覃某诉到法院,法院于2007年12月判决覃某每月按约支付韦某生活费。覃某气恼,却因不知法,以为不予理会则韦某也拿自己没办法。不料,判决书生效后,韦某每季度都去法院申请执行。

        2009年,已近七旬的覃某,开始病痛缠身,退休金尚不足以支付医药费,每月仍要支付韦某某150块钱的生活费,让覃某倍感艰辛。

        承办过程

        2012年8月,覃某找到了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中心提供法律援助,起诉解除其与韦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生活费的约定这一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理该案件后,考虑到其特殊性,中心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与双方多次沟通。

        承办结果

        2012年8月23日,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将该案指定给本中心工作人员谭忠秀承办。考虑到该案已过申诉期,无法通过申诉处理,并且也无法再次起诉。于是承办人员将案件提交审委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恰好,10月份韦某再次向柳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趁此机会,该案承办人员积极与法院执行庭沟通,耐心给韦某解说法律。经长达3个月的多次耐心做韦某的思想工作,给其解读法律知识,韦某了解到了覃某没有义务在离婚后仍支付她生活费,也知道覃某的生活现状,已经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其生活费。韦某最终提出,要覃某一次性支付其3000元,从此,放弃追究每月150元的生活费。承办人员将韦某的要求反馈给覃某,覃某经与子女协商,同意一次性支付韦某3000元。

        2013年1月,柳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07年判决覃某支付韦某生活费判决书的执行。春节后覃某到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领取裁定书,于是出现了前文的那一幕。

        案件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没有生活来源,离婚时另一方要适当帮助,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适当照顾经济困难的一方。

        该案中韦某并非没有生活来源,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韦某生育有四个儿子,四个儿子都年轻力壮均有劳动能力,完全有能力赡养韦某某。同时,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适当照顾经济因难一方,但并没有规定离婚后仍要照顾经济困难一方。 (广西柳州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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