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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湾县两个村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图)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3年1月24日讯    通讯员马新生报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地处天山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是塔城地区的东大门。辖区总面积1.31万平方公里,辖9镇、3乡、5个农牧林场、2个管理处、226个村队、15个社区,兵团农八师14个团场穿插其中,辖区总人口46万,其中地方人口21万。是响誉天山南北、扬名全国的沙湾大盘鸡的故乡,是北疆人流、物流最繁忙的县市之一。

        近几年来,在“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中,沙湾县委、县人民政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努力促进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的全面发展。    

        一是正确引导处理好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多年来,县委、政府先后多次派出工作组深入到乡、镇(场)、村,督促、指导、协调、检查依法治村的工作。对每届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进行培训,学习和领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教育村委会干部在依法治村工作中,必须坚持和维护村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    

        二是正确处理好自治和法治的关系。县委、县政府抽调工作人员分赴各乡、镇(场)、村,以“六五”普法为契机,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村干部正确理解认识村民自治的真正含义和原则。要求村委会干部特别是村委会主任,严格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使广大村干部懂得实行村民自治,就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在法律程序下实行自由和自律相统一。通过完善和实施民主法治建设各项规定,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通过民主法治建设,加强了法律宣传和教育,使广大村民知法、守法,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落实《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为载体的民主管理制度。做到法治不人治,有效地推进沙湾县“民主法制示范”创建活动,使广大村干部们明白依法治村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而不是“两委班子”,依法治村的客体是村里的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公证事务,而不是人民群众,“依法治村”不是“依法治民”。     

        三是正确引导村委会处理好对村民负责和对上级负责的关系。沙湾县在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中,注重与农村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对个别村委会的干部模糊认识,及时组织村委会成员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好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学法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使他们清楚地认识到村委会有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的义务,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等职责。村委会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的桥梁和纽带,对村民负责和对上级负责是一致的。对村民负责是对上级负责的落脚点,对上级负责是对村民负责的保障。     

        自“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开展以来,2004年7月,沙湾县大泉乡杨家庄村被司法部、民政部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2009年12月,沙湾县金沟河镇北头道河子被司法部、民政部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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