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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卫生法下月实施 精神障碍防治多个问题待解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京华时报/中国新闻网

      精神卫生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昨天表示,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精神卫生工作从此进入法制化管理时代。 
      法律将如何在防止“被精神病”的同时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患者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拒绝进食算不算?长期困扰医院的“压床”问题将如何解决?良莠不齐的心理医生将如何监管……在实施细则出台之前,法条的落地、执行仍将面临种种问题。 
      日前,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学者和媒体进行专题研讨,并深入精神专科医院探访调研,以期寻求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 
      京华时报记者 张然 

      如何在保障人权同时服务患者 
      医生需告知全面信息和风险 

      问题1 

      为了避免出现“被精神病”的问题,避免既往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一些习惯做法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精神卫生法多条规定从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治”“出”四个关键环节全面保障了“自愿原则”。 
      但某精神专科医院医生的担心具有一定普遍性:此前送诊的患者入院多为亲属等要求、同意下住院治疗,因为“相当一部分精神障碍患者并不认为自己存在问题”,如果完全按照患者的意愿,会不会耽误了治疗?实施治疗的前提是患者知情、同意,如果患者本身没有这个能力,他所同意的治疗还是合适的治疗吗? 
      对此,参与立法的有关专家指出,在临床实践中,自知力缺乏或者不全的患者完全可能有意愿住院。比如被害妄想的患者出于“躲避迫害”而愿意住院;言语性幻听的患者希望医生能够“去除扰乱他的声音”而愿意住院。有关专家指出,临床实际操作中,应该遵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指导性建议,首先“推定患者能自己做出决定,除非其他情况证实他不能”。 
      专家指出,在现实中,医生要做的工作是用通俗的语言告知患者有关治疗的全面信息,尤其是治疗的必要性和利弊,必要时参与患者和监护人之间的沟通。如果经过反复沟通,患者仍然不同意,任何所谓“合适的治疗”虽然具有专业上的正确性,但还是不能实施于自愿住院的患者。 
      一位精神专科医院的医生表示,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后,一旦出现医生认为患者应该住院治疗,但患者不同意的情况,他将详细告知患者当前的病情、相关诊疗的建议以及存在的风险,在保障患者权益的同时,尽到医生的职责。 

     
     如何界定患者行为的“危险性” 
      “伤害自身”范围应大于“自杀” 

      问题2 

      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和程序被认为是精神卫生立法过程中最大的难点。最终,法律采用了“无害则无非自愿”的标准。 
      精神卫生法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这两种情形分别为:“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在现实中,对实际发生的“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界定起来比较容易,但到底什么样的行为存在“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性”?如何判断往往是个难题。 
      参与立法的有关专家指出,对于“危险性”的界定,有待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危险性”仅仅指自杀、自伤、伤人、毁物的可能。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了上述可能,还应该包括伤害自身身体健康的“危险性”,比如绝食、生活无法自理等。 
      专家认为,第二种观点更有利于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但应设置限制条件,以免过度使用和过于宽泛的“危险性”评估,造成“被精神病”。一般认为,“即将发生”和“后果严重”是两个必要的限制条件。 
      专家举例说,比如一位精神分裂患者,没有“伤害自身”和“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但拒绝治疗,是不是需要非自愿住院治疗?假如这名患者存在被迫害妄想,担心食物被下毒,拒绝进食,已经影响了基本生理需要而伤害自身甚至危及生命,很显然,“伤害自身”范围应大于“自杀”,所以这名精神分裂患者同样符合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 

     
     患者被长期遗弃精神病院将如何处理 
      监护人不接患者出院或被起诉 

      问题3 

      囿于“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定,很多已经无需住院的患者无法出院,甚至被遗弃精神病院的现象并不鲜见。以北京安定医院为例,患者长期滞留的问题严重。在该院住院患者中,长期住院患者有100余人,其中住院5年以上的患者有50余人。他们病情稳定,不再需要住院治疗,但没有人愿意接患者出去。住院时间最长的甚至达到25年。 
      “在我国的精神卫生服务机构里,长期住在里面不出去的情况,远远多于不该收治却收进来的情况。”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副院长谢斌指出,这也是各个精神卫生机构非常头痛的问题。 
      他指出,法律实施之后,应该出院的患者,如果已经具备自主决定的能力,可以考虑医疗机构通过内部的规章制度,让这些病人自主办理出院手续。 
      有关专家则认为,精神卫生法的实施将给类似的医院和患者一个出口。针对监护人拒绝为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将患者长期遗弃精神病院的现象,在立法过程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明确监护人未尽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对不及时为病情稳定的患者办理出院手续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参与立法的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指出,如果患者没有能力出院,监护人又不为他办理出院,属于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医院可以起诉。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遗弃精神障碍患者,给患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治理“心理医生”乱象 
      建议心理咨询师到医院实习 

      问题4 

      “心理医生”这一时髦的词语,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非常宽泛,有的指疏导压力的“心灵鸡汤”提供者,也有的指专业的精神科医生。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和精神科医生往往被混为一谈。 
      精神卫生法特别区分了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其中,心理治疗定义为在医疗机构中实施的专门心理治疗,而心理咨询则是指在医疗机构以外的各种机构、组织、社区中对普通人(而非患者)开展的心理健康促进活动。法律规定,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而心理诊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也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 
      上海同济医学院教授赵旭东指出,我国心理咨询师证书考试对学历有要求,但对学科背景没有严格限定。一些心理咨询师的培训、考试甚至基本没有医学内容,更没有接受过精神医学实践的培训。 
      北京安定医院压力管理中心一位负责人表示,法律实施后应该加强对心理咨询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比如要求他们必须要到相关医院实习,必须对精神科最普遍的精神障碍了解甚至熟悉。“他们也许不能诊断,但是要有判断,这样拿不准也可以及时转诊。”正是基于这一问题,安定医院正在扩大服务领域。 

     
     □大事记 

      1985年 

      精神卫生立法进入卫生部起草阶段,卫生部曾多次开展立法调研。2007年底,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精神卫生法草案(送审稿),精神卫生立法进入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阶段。 

      2011年6月10日 

      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征求各界意见。草案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做出全面规定,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入精神病院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011年10月24日 

      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适用条件出现较大变化,广受争议的“扰乱公共秩序”条款被删除。 

      2012年8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二审稿再次对备受关注的强制收治程序做出重大修改,确定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今后不走司法鉴定途径。 

      2012年10月24日 

      全国人大第三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要求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精神卫生法。


        卫计委:《精神卫生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新网4月17日电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消息,《精神卫生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中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
      卫计委在其网站对《精神卫生法》进行了相关解释:
      一、精神卫生法是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是精神卫生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将对我国精神卫生工作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精神卫生法》共七章八十五条,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等做了规定。
      精神卫生既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解决目前精神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确保无须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制度、程序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二、心理健康关系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的幸福。用人单位、学校、社区、家庭都要关注精神卫生问题,共同维护和促进心理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三、心理咨询在用人单位、学校、医院、监狱等场所,以及社区或福利、慈善等机构开展。心理治疗在医疗机构内开展。综合医院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为患者服务。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
      四、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住院、出院有严格的法定程序。
      1. 诊断精神障碍应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由精神科执业医师按照精神障碍诊断标准作出。
      2. 个人可以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3.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治疗规范制定患者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4.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但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并且已经发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5. 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6.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对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五、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依法免费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贫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政府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可以得到优先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可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精神卫生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国家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评估和定期随访、必要的药物剂量调整和对症处理、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康复指导、心理支持、以及每年1次的健康体检。
      在农村和城市已经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或试点工作的地方,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实施救治。2006年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城建城管监察部门负责将患者送到当地定点医院;卫生部门确定定点医院并负责患者救治;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支付救治经费,其所属救助管理站在患者病情稳定或治愈后接回,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患者离院。
      六、持续治疗和康复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的重要措施,精神卫生法规定应建立向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的社区康复机构。
      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对患者负有照料和监护责任,不仅不应该嫌弃、遗弃患者,还要积极帮助患者接受治疗、进行康复训练,担负起照料和监护责任。
      社区不应歧视精神障碍患者,要创造条件帮助患者康复。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医疗机构应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向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的社区康复机构,包括各类职业康复训练中心、工(农)疗站、日托康复站、各类长期托养机构、中途宿舍等在社区中提供精神障碍康复服务的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在精神障碍康复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二是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七、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受教育、参与劳动、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患者个人信息及疾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为了有效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精神卫生法》明确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等;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患者个人信息和病情信息予以保密。
      关爱精神障碍患者,能够促进他们积极就医,避免向更严重的病情发展,能够促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同时也能降低患者发生危险行为的几率。
      八、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精神障碍患者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教育、劳动、医疗、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在住院治疗期间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的权利等受法律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患者本人、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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