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前沿
     理论前沿
     
    浅谈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及其主客观原因分析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作者: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司法局 都国政 樊泮军 董志军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的一项重要制度, 是指不在看守所、拘役所、监狱内服刑的罪犯,由于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放在社会上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社区的一项重要工作。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一方面导致刑罚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使之前对社区服刑人员展开的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过程流于形式,失去实质意义,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法律的威严;另一方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得不到社区矫正组织有效的监督改造和心理矫正,可能重新走向违法犯罪。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对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主客观原因进行分析,找出相应对策。

        脱管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即社区服刑人员故意不到社区矫正组织定期报到,私自外出、不主动汇报活动等故意脱离监督考察部门的监管;漏管是指因未有效送达监外执行裁判、决定等法律文书,或受送达单位出现差错未及时登记流转,以及未将暂予监外罪犯押送社区矫正组织等,基于执法机关交接中的过错,导致被监管对象未能得到有效监管。

     

        一、造成脱管漏管的主观因素

     

        (一)社区矫正对象方面

        1、不思悔过,恶习难改。有的矫正对象,不知悔改,好逸恶劳,不听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管,悄悄离开本市(县)辖区,到外地又犯新罪。这些人主观恶性较深,恶习难改。如晋城市泽州县社区矫正对象卫某某,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泽州县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好逸恶劳,不思悔过,又跑到晋城市沁水县实施盗窃,2009年11月被沁水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法制意识淡薄。一些社区矫正对象性格偏执,易钻牛角尖,有较强的报复心理,这些矫正对象往往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不强。如只有小学一年级文化程度的社区矫正对象韩某某,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管制,但韩不服判决,时时找被害人进行报复,甚至多次悄悄跟踪被害人到外地县市伺机报复,这样就形成了事实上的脱管。由于发现及时,检察人员对脱管的韩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使韩某某认识到到了错误,避免了一场恶性事件的发生。韩某某擅离执行地跟踪被害人到外县市的行为就是严重脱管行为。

     

        (二)司法行政人员及决定适用社区矫正人员方面

        1、工作责任心不强。社区矫正法律文书交付脱节,造成漏管。一是法律文书的送达随意、马虎,不按照或不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有的法院将生效裁决直接送达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有的直接送达罪犯户籍所在地司法所。一旦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信息流转不畅通,即造成对社区矫正对象正常建档程序受阻,易造成漏管。二是未按规定直接交付执行。一些决定机关没有按规定将罪犯押送至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如有的监狱未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押送至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使司法行政机关只见法律文书不见人,形成漏管。三是决定机关没有将社区矫正的有关法律文书抄送至矫正地人民检察院,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监督的同步性,致使监督滞后或不能正常进行。

        2、对社区矫正不重视。脱管漏管问题严重的地方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对社区矫正工作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不主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监督工作不到位,监督考察考核流于形式,导致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失控而脱管及漏管。

        3、对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适用社区矫正。负责裁判、批准、决定罪犯社区矫正的司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徇私枉法,使本不该社区矫正的罪犯被监外执行,这类罪犯接受监管能力差,监管难度大,脱管风险高。

     

       二、造成脱管漏管的客观因素

        1、经济原因。经济条件差,生活无着落,无法养家糊口,是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甚至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一些被判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为谋生不得已要长期外出打工,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往往为了管理方便,长期采用每月一次电话询问和由监管对象每月邮寄一次思想汇报的方式进行监管,致于社区服刑人员是否脱管、是否做违法犯罪之事,社区矫正工作便无从知悉,造成了实际的脱管。

        2、家庭原因。家庭教育不当是产生脱管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家庭对违法犯罪的家庭成员不断埋怨唠叨,致使社区矫正人员感到在家庭中地位地下,灰心丧气,致最后离家出走,造成脱管;有的家庭对社区矫正人员灰心丧气,不管不问,放弃管教,家庭的冷落和嫌弃容易使矫正对象失去重新做人的信心,导致破罐破摔,在社会上到处游荡,一旦碰上昔日同伙引诱或受到社会不良分子拉拢,就会脱离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造成脱管甚至走向违法犯罪道路,这些人一般出现在一些离异家庭中。

        3、社会原因。一是社会上一部分人对矫正对象有偏见,往往看不起社区矫正对象,使矫正对象成为一群特殊的弱势群体,在升学、就业、婚姻、家庭等各方面会遇到比正常人更多的困难,重新融入社会有难度。二是社会上不良群体的相互感染。一些未能接受正确引导教育的矫正对象往往更易接受不良群体的“温暖”、“友谊”,这些不良群体的消极思想和行为相互感染,也是导致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甚至走向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三是投入不足。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政法机关长期以来存在重打击、轻执行,重打击、轻预防的惯性思维和执法理念,尽管近年来随着法治的不断推进,国家更加重视保障罪犯基本人权,对监管场所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加,但对社区矫正的重视度及投入与实际的需要仍存在较大差距。以沁水县为例,全县十四个乡镇十四个司法所,只有八名正式人员,管理全县200多名社区服刑人员,且司法所没有明确的专门固定经费用于矫正工作,有的街道(镇)司法所仅依靠街道(镇)行政发放的少量资金来开展工作,后勤保障不到位,矫正工作难以全面开展。四是客观上政府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措施缺失,矫正对象缺少就业机会,缺少最低收入的保障,导致其缺乏在社会上立足的经济支撑力。五是社会整体就业形势严峻,社区矫正对象需异地求生。近年来随着教育产业化的推行,大学毕业生供过于求,就业率下滑,连锁引发社会整体就业形势欠佳,特别是近两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压力更是进一步加大,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本区甚至本市很难找到合适的谋生手段,外出务工的愿望强烈。但基于制度的规定,以及监管需要,各派出所和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务工持非常审慎的态度,致使部分社区矫正对象为了生计,不经矫正组织同意,即到外地务工。表现尤为突出的是外地社区服刑人员多不回原籍报到,就地工作生活,形成脱管。六是跨省市异地交付执行衔接脱节。跨省市之间存在交付操作流程不一致产生的交付执行在衔接中沟通不畅,交付脱节,主要存在只送达法律文书而未按规定将需押送的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矫正执行地;法律文书移交不及时,造成监管空档。

     

        三、预防并杜绝脱管漏管的对策

        1、以实际需求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最大限度减少该类人员对社会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就必须在思想上重视该项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保障。如按社区矫正对象人数配备适当比例的监管民警、司法行政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履职能力的培训;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技能培训工作,为社区矫正对象谋生创造条件,对需异地谋生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异地托管,并由相关部门给予经费补助等。

        2、加强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工作上的衔接。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要坚持每月核对社区矫正人数,并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工作综治考核的有效平台,运用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联系沟通,要加强对交付执行的衔接,减少脱管漏管。

        3、加大对社区矫正对象可能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评估力度。一是对社区矫正对象以往的犯罪情况进行评判,如犯罪的性质、罪过形式、犯罪的动机与目的,是否系初犯、偶犯等,以及犯罪人的个体因素、表现和其所处的环境状况。在这些多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可能性进行定量定性分析,使人们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察评判趋于规范化,从而增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的科学性。二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环境进行综合分析,从现在的家庭、人际关系、就业、经济状况、性格行为、社区矫正后的生活能力和所在社区村庄的社会监管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综合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和监管环境,分析脱管漏管的可能性,以据此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如是否严管,是否实施周汇报等

        4、构建社区矫正同步法律监督机制。对罪犯社区矫正后是否会脱管漏管的评判基本是通过客观情况分析后所进行的主观判断,既然是主观判断难免出现失误。但司法实践中,不乏徇私情判处缓刑或弄虚作假,制造假病历、作假鉴定给予保外就医等。这些本不符合条件放入社会服刑的罪犯,放入社会往往目无法纪,逃避监管,甚至又犯罪。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首先要确保监外执行的裁判、批准、决定客观与公正。作为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当然应负起监督之责。要使监督在刑罚执行中切实发挥作用,及时有力地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必须改善监督环境,克服监督范围受限,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效力不够的窘况,需建立同步法律监督机制,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审查批准、决定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譬如在监狱报请罪犯保外就医前,提前报检察机关审查所有该罪犯保外就医的材料;建立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定期通报监管考察情况,及时通报违法犯罪等社区矫正各环节矫正执行情况,使社区矫正的法律裁判、决定、执行等每一执法环节都置身于法律监督之中,保证检察机关能随时发现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错误。

        5、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纠正脱管。司法实践中对脱管罪犯处理不及时,打击不力,是社区矫正对象敢于冒险逃避监管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更加严格社区矫正条件,营造对脱管人员一追到底、绝不放任的执法环境,使其在思想上不敢逃避监管,在外部环境上不能逃避监管。具体制度上,可采取建立罪犯矫正保证金、保证人制度,根据刑罚种类,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经济状况,以其心理承受度作为重要考量依据,适当确定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对于无力缴纳保证金的,可采取保证人制度,一旦罪犯脱管或又犯罪,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进行相应处罚。采取保证金或保证人制度,不但是遏制社区矫正脱管的方法,也能有效节约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成本。此外,对于脱管罪犯,除根据其脱管时间进行批评教育、罚款以及按规定收监外,对于脱管时间长、收管后反复脱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可采取网上追逃等措施一追到底,使其难以逃避监管,营造“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司法环境。

        6、建立责任追究制,保障监外执行制度的落实。制度的落实关键在人,再好的制度不落实,执行不力,制度的优越性都将无从发挥效用。对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在加强自我监督的同时,有职责对监管活动中的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对造成罪犯脱管漏管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落实“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使执法人员和其他社区矫正人员重视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从而杜绝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2013年5月28日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中国普法创新网保持中立。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