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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与研究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作者:天津市南开区万兴司法所 陈晓川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如何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体现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和感化的方针,也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天津市于2003 年作为全国首批6个试点城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也同步展开。作为基层一线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有了直接的参与管理,本文通过对万兴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分析,对南开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与研究。

        一、南开区万兴街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实际

        南开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于2007年全面开展,由于当时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总人数有限,且社区矫正的执法权、管理权均在公安派出所,社会服刑人员由派出所进行日常监管,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配合,因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两高两部颁布实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天津市出台《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12年6月份,南开区司法行政机关完成了对公安派出所全部社会服刑人员的接收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走上了执法主体和管理主体相统一的道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才日益受到重视,总的来说现在还在起步摸索阶段,方法相对有限,手段比较单一,离真正的专业化、正规化还相去甚远。以笔者所在的万兴司法所为例,自2008年至今,共接收18岁以下社会服刑人员5人,已解除监管3人,现有在册人员2人。其中3人犯抢劫罪,2人犯故意伤害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的主要项目有:

        1.实施分类重点管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将未成年社会服刑人员全部确定为重点管理对象,实行严格的日常监督管理。要求每月电话报告2次,到司法所报到2次,汇报思想生活和学习情况。同时对其进行手机定位,24小时了解其动向。针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成长环境、心理特征制定专门的矫正个案,建立起个性化的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做到监督个别化、教育矫治个别化、奖惩个别化和帮助服务个别化。

        2.多方联合监管教育。法院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罪行较轻的在校未成年人管制或缓刑,令其在社区内接受矫正。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尊重当事人的隐私,由学校、社区、司法所和家属共同组成了矫正小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在不影响其学习的情况下对其在校时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与社区、家长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其行为状态。为了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矫正环境,经常性的与家长沟通交流,帮助他们用更为科学合理的方式来实现家庭教育。  

        3.实施思想教育。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的青春逆反期,简单直接的教育效果较差。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针对每个矫正个体的具体情况,与未成年矫正对象建立彼此坦诚相见的关系,在矫正过程中表现出友好、平等,并给予其应有的尊重,对其正当的行为予以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使他们建立一个与人交往的正常心态。在另一方面,选择在暑假或者其他适当的时机,通过组织观看有教育意义的法制教育片,邀请一些通过矫正顺利回归社会并创业成功的典型现身说法,组织开展社会热点问题讨论等方式,帮助他们建立一个积极乐观的态度,提升思想教育的效果。

        4.组织参加公益活动和社区服务。在矫正过程中,在保护他们个人身份信息的基础上组织参加一些社区公益活动,如照顾孤寡老人、帮助孤残儿童、社区义务宣讲等,通过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义务性的体力劳动即其他相关活动,使得他们的心志得到了极大的磨练,社会公德心和爱心也得到极大的增强,使他们能够在履行社区服务义务的同时,以实际行为回报社区,发现自身的价值,改变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

        5.组织技能培训。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鼓励其在社区矫正监管下正常完成学业。对已辍学的未成年社会服刑人员,重点关注其有无一技之长,未来能否顺利就业。积极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帮助将家境不好的矫正对象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中,对于父母下岗失业的,联系街道劳动服务站,为其父母推荐就业。其次,推荐未成年人社会服刑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恢复自尊心和自信心,掌握必备技能,增加适应社会的能力,从而能够更好地被社会认同,避免因社会的歧视与阻碍使他们重新踏上犯罪的道路。

        6.注重法制教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往往与他们的素质不高、法律知识的匮乏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其每月到司法所报到时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司法所干警在教育时通过本所接受矫正的具体案例,对他们进行分析、讲解和教育,增强他们的教育改造意识。同时,将其纳入社区普法志愿者队伍,在寒暑假期间与社区其他志愿者一道参与社区普法宣传,让他们通过普法工作将法制观念内化于心。除此之外,每次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组织集中教育、谈话时,要求未成年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并且写出心得体会向司法所干警汇报思想认识。

        二、 当前南开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通过对近年来万兴司法所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的研究和总结,可以发现南开区当前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既有制度层面和管理层面的,也有社会和个人层面的问题。

        1.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运行较为成熟的国家通常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例如英国负责社区矫正的专门工作机构为内政部保护观察局,在全国的10个地方行政大区的42个区设有地方保护观察局,直属国家保护观察局。虽然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已经成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但是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往往和成年人社区矫正混同对待,未能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专业的、个性化的区别矫正,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未成年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达到改造问题少男少女,保护国家未来的目的。

        2.矫正活动的形式还比较有限。当前南开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形式还比单一,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社区矫正方式基本上和成年人矫正方式相同。大部分司法所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管理仅限于“不准离开住所地、每月按期报到汇报思想工作情况、不定期开展教育谈话”等方式。少部分司法所开展了公益劳动、教育学习等其他矫正活动,矫正机构的管理不到位致使社区矫正的教育内涵、矫治内涵无法落到实处,主要依靠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矫正对象进行帮教,缺乏实质性的帮扶措施,教育矫正多流于形式,成效不明显。

        3.缺乏专业的心理分析与社工理念的引入。在当前南开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中,司法局及司法所干警主要依赖以往积累的工作经验实施矫正工作,对社会工作价值理念不熟,甚至不知。社工理念讲究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协助犯罪者自我省察,自我改变,重新塑造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以便能够回到社会。司法干警作为未成年人犯的矫正负责人,应该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具备社会工作价值观念、价值态度、价值方法,只有具备这样的价值观念,矫正工作者才能在面对未成年人犯时保持价值中立、真诚信任、良性互动。

        4.缺乏科学有效的效果评估机制。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主要从具体措施有效性和矫正对象改善状况这两方面出发,分别从矫正对象的个人层面、环境层面、矫正对象个人与环境的交互作用等方面来评价实际效果。目前南开区针对社区服刑的未成年人还没有建立起统一考量标准,司法实践中由于考核指标少而且操作不规范,不能真实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因此,为确保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的成效,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效果评估机制,以此检验矫正工作的情况和质量。

        5.群众认知度不高,社会处遇难以实现。据调查,未成年人在回归社会中主要存在基本生存、合理认知、技能提升、归属与情感、尊重与接纳五大需求。很多人因对回归之路感到迷茫、无助,甚至表示宁愿再次回到监狱。这五大需求中的基本生存、归属与情感、尊重与接纳这三项需求都与群众的认知度及接受度息息相关,说明社区服刑人员心理依然脆弱,较难承受社会异样的目光,对于未成年犯来说尤甚。社会处遇难,没有经济来源或无法再上学,愿望与现实的巨大反差更易使其再次铤而走险。来自广州的研究报告也表明,无业未成年人在未成人犯罪总数中所占比例较高,占同期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33.56℅。因此,如何提高群众认可度,解决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处遇问题是决定其安心走正道的根本因素。

        三、对南开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法国刑法理论家卡斯东•期特法尼指出:“刑事政策极其严重的困难之一是,我们尽力使犯罪人能够适应社会,其本人也恢复了信念,尽管如此,这些人却发现对他们的真正惩罚是在他们走出监狱之后才开始的,社会专门排斥他们,使他们的全部生活都由犯罪打上了烙印” 。可见,在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强调对未成年罪犯的权利维护和保障,重在树立起立足矫正教育的观念,减少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并帮助其回归社会。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1.设立专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建议由区司法局联合相关部门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办公室,由少年法庭的法官、少管所的警察、专职社工以及司法干警为主要力量,组织、协调区域内的未成年矫正工作。同时在全区12司法所内设置矫正官岗位,对未成年犯依法行使司法执法权,指导和管理专职社工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矫正官的具体职权大致包括以下几点:对未成年犯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对其社区矫正表现给予考察并出具改造评估;观察青少年犯的思想、行为变化,做好和社工、志愿者之间的沟通,决定其是否继续接受矫正、是否解除矫正、是否延长矫正期限等。从这一层面来讲,矫正官所行使的司法执法权是具体可操作的,可以决定一名青少年犯的权益和义务,因此矫正官要具备基本文化素质之外,更要有专业素质和责任素质[8]。

        2.丰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教育内容。现行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汇报、学习培训、谈话教育、公益劳动等,从理论而言这些内容较为全面,但只是做到了表面上的控制却未实现较高水平的教育和矫正效果。可以设立一些具有特色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如社区服务、心理矫正、个案矫正、释放计划、就业指导等等。具体如社区服务,可要求未成年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敬老院、公园、医院等富有教育意义的地方做义工。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能将服刑人员身份公之于众损伤其自尊心,而应以义工身份使其感受劳动带来的快乐与社会的认可,从而增加其自信心。社区矫正项目的设置,关键在于让未成年犯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感受到来自社会、家庭的关爱、温暖与认可,将矫正工作成效最大化。

        3.加强专业矫正队伍建设。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应建立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培养和录用机制。在矫正人才建设方面,应当保证工作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尽量招录专业素质较高的人才进入矫正队伍,比如持有社会工作师资格认证的专业人才。同时,应不定期的对矫正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对于矫正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突发疑难问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区司法局聘请权威学者或者专家成立指导调研性质的顾问团,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难题进行调研分析并提供解决思路。

        4.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考核体系。司法所应当建立监督考评工作组作为日常监督考核的主体。监督考核工作组根据社区矫正的期限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月考察、季考察、年考察,并根据考察的情况随时调整矫正的方案和内容,进而科学确定考核的法律标准、道德标准、心理标准、文化标准、劳动技能等标准。监督考核工作组应通过观察法、数据分析评定法、考试考查法、访问法、调查法等监督考核方法对矫正对象进行综合的、全方位的、持续的、质与量相结合的、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总结,以不断提高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质量,巩固矫正成果。

        5.强化对未成年犯的安置保障。虽然目前未成年犯的社会安置工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保障,对于有求学意愿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检察院、人民法院、学校共同努力,让其顺利回归校园。同时对有意向就业的未成年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制定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计划,使其掌握的技术确实能为企业所需要,或能拥有一技之长适合其谋生,增大未成年犯的就业几率,并在心理上增强他们安心改造的信心,努力为更好地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区司法局可以协调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建设“阳光驿站、中途之家”[9]等社区矫正工作项目,为未成年人临时安置提供平台。

        总之,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监管,使他们能顺利回归社会重新做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发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是社区矫正工作效果的具体体现。要真正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还需要广大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不断开拓思路,创新方法、积累经验。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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