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4年5月19日 通讯员秦剑锋报道 26岁的农民玉某因邻里纠纷,故意驾驶车辆进行报复,向对方车辆进行多次碰撞,致使对方车辆受损。近期,于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玉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玉某与买某系邻居,双方因为房前砍树发生一些争执,后买某的弟弟在与玉某理论时,用石头将玉某小车左前门的窗户击碎。玉某觉得自己吃了亏,为出气便产生报复买某的想法,在一次驾车外出途中,玉某发现买某的小车在自己前方行驶,便驾车对买某的小车进行多次碰撞,致使买某车辆多处受损。经评估,玉某给买某造成经济损失价值达3.7万余元。案发后,玉某积极赔偿了买某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买某为出气而产生报复的想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买某的损失,取得了买某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该案中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责任,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玉田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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