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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后小伙设计盗窃亲戚家马匹被判刑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4年9月17日讯  通讯员张庆元 谢永利报道  90后小伙刘某为了生财想歪念,竟然雇佣他人盗窃其叔叔刘甲放养的7匹马和邻居马某放养的3匹马。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3年2月,被告人刘某谎称其叔叔刘甲生病,急需要用钱为由,雇佣他人在哈密市双井子乡盗窃刘甲放养的7匹马、马某放养的3匹马。经哈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窃的马匹为一匹五岁大骟马(蒙古马),价值10000元;八匹4岁种马(蒙古马),每匹价值8000元;一匹2岁母马(蒙古马),价值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父亲刘乙与被告人叔叔刘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刘甲请求撤回对被告人盗窃案件的追究。庭审中,被告人父母将被告人盗窃被害人马某3匹马的赔偿款23000元,已交至该院。
        经哈密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价值7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盗窃的马匹大部分属于其叔叔刘甲所有,已得到其叔叔的谅解,应对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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