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6年5月4日讯 通讯员王锐报道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赔偿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本案的案情是:秦某因需建筑一小库房,欲将家中的鸡圈拆除,故请朋友吴某帮忙,在拆除过程中,秦某因有事暂时离开,留下吴某一人,此时围墙突然倒塌,造成吴某受伤。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吴某因此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吴某诉至裕民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秦某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双方是义务帮工关系,秦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秦某是受益方,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秦某应当承担60%责任,共计赔偿吴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1.68万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义务帮工关系的责任分担问题。义务帮工不同于雇佣关系,虽然被帮工人并未向帮工人支付劳动报酬,但被帮工人因帮工人的行为受益,被帮工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
结合到本案中,秦某虽未向吴某支付劳动报酬,但从拆除鸡圈的行为中直接受益,秦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在无其他人协助的情况下自行拆除鸡圈,也未做好安全措施,故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失,应减轻秦某的赔偿责任。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民众,在义务帮工的情形下,被帮工人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否则出了事故,不但双方要分担损失,还可能影响双方之间的感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