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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克苏地区:交强险投保当日发生事故遭拒赔 “次日零时起生效”条款被判无效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6-05-09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6年5月9日讯  通讯员黄小虎报道  买车就要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新疆阿克苏的唐先生买了辆新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结果投保当日下午就与王先生所驾车辆发生碰撞,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唐先生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先生承担次要责任。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约定“次日零时起生效”为由拒赔,无奈之下,王先生将唐先生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唐先生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15年4月25日11时45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投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15年4月26日零时起至2016年4月25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是诉讼,保险关系应自缴纳保险费起即成立,而4月26日零时生效,使投保人在投保后至保单正式生效前的此段时间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故对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间不在承保期限内,交强险默认生效时间是次日零时拒绝赔偿的主张不予采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王先生财产损失2000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阿克苏地区中院二审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还是自合同约定的期限生效。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虽然可以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但根据中国保监会2009年3月25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及2010年3月3日作出的保监厅函(2010)79号复函精神,保险公司应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作出特别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就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生效以及投保人可以选择即时生效等事项,向唐先生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据此保单中约定的“自2015年4月26日零时起生效”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另交强险系强制保险,其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和法定性,只有即时生效,才能真正实现交强险及时、有效保障受害人利益及维护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才能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相符。阿克苏地区中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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