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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密市:试开车辆发生事故 车辆损坏谁来担责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6-05-09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6年5月9日讯  通讯员张庆元 陈湘报道  案情简介:近日,胡先生购买了一辆雪佛兰轿车,其同事李某在试开这辆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将车辆损坏。无奈之下,胡先生与李某商议,于当日签订一份《购车协议》,李某以50000元的价格买下该车,并承诺还款日期。事后李某以各种理由拒付车款,胡先生将李某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查明:11月3日,栾谋与胡先生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一份,将该涉案车辆以6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胡先生。同年11月12日,被告李某试开该涉案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将车辆损坏。胡先生和被告李某于当日签订一份《购车协议》,被告李某以50000元的价格买下该车,并承诺于2016年2月1日前将购车款50000元还清。胡先生将车交给被告李某,李某对该车辆进行维修。2016年1月1日,被告李某给胡先生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6年1月15日之前还清车款。之后,胡先生多次找被告李某索要车款,被告李某以该车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排放标准不能落户,买车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拒付车款,引起诉讼。

      案件审理结果:胡先生提交了与原车主之间的两份《车辆转让协议》,被告李某均对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又不要求做笔记鉴定。栾谋本人出庭作证也证实转让协议上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卖车是真实意思表示。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结合该案胡先生具有卖车的主体资格,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2015年11月12日达成车辆买卖协议时,被告李某在协议中写明了"车辆手续齐全"及交易金额和还款期限,且又于2016年1月1日再次给胡先生出具了欠条,并载明了还款期限。庭审时也出具了车辆相关信息和认可车辆档案在被告手中持有,说明在购车之初,被告李某购车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对车辆的手续进行了审核和接受,双方已达成合意才进行了车辆交易,书写了转让协议。整个交易过程没有法律规定的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之后被告称出具欠条是被胡先生胁迫的,但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现因车辆无法落户而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因此,被告李某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胡先生车款50000元。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支付胡先生欠款50000元及利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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