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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城法院:“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案件的公平审理起着关键性作用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6-05-1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6年5月10日  通讯员玛丽亚木•依明报道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或者是行政案件,都追求的是案件的公平公正。“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对民事案件的公平公正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前不久我院行政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正好原告张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而该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张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他于某年的7月份给被告李某承包了叶城县某医院五层楼做涂料粉刷。被告李某在施工中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张某要求李某返工,李某拒绝,为了能够按时完工,张某另外找人进行了返工,由此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返工所造成的损失。

      李某认为,张某所述与事实不符,张某将工程包给谁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张某所述工程与我方无关。是由于张某自己购买的乳胶漆质量不达标才造成返工。

      本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张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造成原告返工是被告李某提供劳务作业不合格所致,且工程原材料是由原告自行提供的,被告柯碧英只负责提供劳务,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与被告提供劳务不合格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其次,原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自行找人返工所花费的具体返工费数额。因此,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双方拿到判决后都表示息诉服判。

      这类案件虽然数目不多,但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渗透到每一个案件的庭审过程,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平公正,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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