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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学结伴出游一人溺亡 七名陪伴者被判有责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荆楚网

       7名同学与吴某一起吃饭喝酒外出游玩,不料,吴某游玩中翻越护栏溺水身亡。房县法院2011年12月5日披露,该院一审判决7名同学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去年3月的一天,15岁的吴某与同学万某、张某、曹某等人一起到房县烈士陵园游玩。返回后,几人一起在万某家吃午饭,席间,吴某喝下几杯黄酒。饭后,他们又到房县马兰河堤边游玩,不料走了一段路,吴某翻越护栏跳入河中。万某等当即将衣服绑在一起甩给吴某,试图将吴某救起,但吴某没抓衣服,沉入水中。万某等随即打电话报警,之后,吴某父母闻讯赶到现场,而此时吴某已溺亡。
      事后,吴某父母将万某等7人与房县住建局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以上被告承担吴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吴某死前午餐喝过黄酒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意外的主要原因虽在吴某自身,但同行的万某等与吴某一起吃饭、游玩,对吴某的异常举动疏于注意,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受。而原告要求房县住建局予以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证据,不予支持。法庭最后依法判决万某监护人赔偿原告1万元,其余6人的监护人各赔偿原告6000元。(楚天金报 记者石苑 通讯员谢玲 昝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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