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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遗产纠纷姐妹反目 依法调解和好如初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编者按: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因其独特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而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成为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使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身处一线的人民调解员依照该法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使全国各地涌现出许许多多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感人故事及典型案例。为此,本频道特推出《人民调解》系列报道,欢迎投稿——

     

        本网2013年1月30日讯    通讯员郭冰山报道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城厢镇调委会成功化解了一起遗产纠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恢复了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

        全南县城厢镇的曾某生有四个女儿,均已成人出嫁,三个嫁在外村,剩下的一个名叫细凤(化名)的嫁在本村。细凤由于嫁在本村,平时对曾某夫妻生前的关心和赡养要比另外三个嫁在外村的姐姐多一些,曾某夫妻去世后遗留下来的不动产也由细凤管理。

        2012年6月县政府为了建工业园,需征用曾某遗留的自留山4.38亩。由于细凤是曾某遗留自留山的管理者,相关征用曾某遗留自留山的手续就由细凤办理。征用曾某遗留自留山的补偿款21900元,也由细凤领取并占为己有。随后嫁在外村的三个姐姐知道了此事后,认为“父母留下的自留山征用前,你细凤在本村由你管理,我们没有意见;现在政府征用父母遗留的自留山,补偿款归你细凤所有,我们有意见,补偿款应由四姐妹平分”,而细凤则认为“你们三个姐姐嫁在外地,平时对父母生前的关心赡养没有自己多;父母去世后留下的不动产也一直由自己管理,且政府征收自留山时是找我办的手续,补偿款理应归我所有,不同意分割”。三个嫁在外村的姐姐,经常因这点补偿款与细凤发生争执而反目,使原来的亲姐妹形同陌路。

        城厢镇调委会得知这一情况后,对这一纠纷进行了深入地细致的调查。在掌握了基本情况后,召集四姐妹进行了调解。调解员通过宣讲《继承法》。首先指出细凤独占补偿费的行为是不对的;其次指出三个嫁在外村的姐姐提出补偿款应由四姐妹平分,也与《继承法》不相符。因为《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同时又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你们四姐妹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细凤平时对曾某夫妻生前的关心和赡养比你们三个嫁在外地的姐姐多一些,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解释清楚《继承法》的这些规定的同时,还分别对四姐妹进行了姐妹亲情教育。指出姐妹亲情只有今生没有来世,不要为了一点补偿款而伤害了姐妹亲情;如果因补偿款而姐妹不和,老人在天之灵也得不到安慰,岂不成了不孝之女。通过调解员的这番调解,四姐妹均表示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不懂《继承法》,并相互表示了歉意,同时愉快地达成了调解协议:三个嫁在外地的姐姐各得三千元,其余归细凤所有;协议签字生效之时,细凤付给三个嫁在外地的姐姐各三千元。

        四姐妹在调解协议执行完后,都很感动,对调解人员说:“是调委会的调解员化解了我们的纠纷,调解员给我们解释《继承法》,使我们茅塞顿开,知道自己在这个纠纷中也有不对的地方;尤其是对我们进行的亲情教育,使我们深受教育。通过你们的调解,我们四姐妹的最大收获,就是恢复了我们的姐妹亲情,使我们四姐妹又能像纠纷发生前那样友好来往了”。 (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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