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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地沟油”第一案宣判 主犯被判12年罚金100万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2013年8月6日讯   昨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全省法院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况,同时公布了近期宣判的六个典型案例。其中,刚刚在宜宾翠屏区法院宣判的生产销售地沟油案,主犯被重判12年,处罚金100万元。据悉,此案是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今年 5月实施以来,我省适用的第一例生产销售地沟油案。


      典型案例
      地沟油冒充色拉油 每吨卖1万余元


      2011年3月,仁寿人汪永建到乐山市纯一动物蛋白饲料有限公司购买饲料级混合油(即“地沟油”,下同)。因自己经营的仁寿县永建畜禽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收购饲料级混合油的资质,于是他伪造重庆永亨油脂有限公司《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并以重庆永亨油脂有限公司名义,在2011年3至9月份期间,以7300余元每吨的价格从乐山市纯一动物蛋白饲料有限公司购进饲料级混合油。
      汪永建将购得的地沟油加工提炼后,冒充纯猪油分提油,以每吨9300余元的价格,将36吨多卖给中江县新龙油脂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谢军。2011年6月左右,汪永建又将8吨多冒充的猪油分提油,销售给朱廷杰用于食用油销售;将其中高熔点部分的地沟油与猪油混合后,销售5吨给乐山犍为县的张熙贵用于蛋糕加工。
      2011年3至9月期间,朱廷杰数十次从仁寿县永建畜禽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油品260余吨,安排工人直接将油品分装后,贴上“杰欣”牌调和色拉油标签,以每吨1万余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远销各地。


      具体判决
      主犯被重判12年 处罚金100万元


      在省高院此次公布的六个典型案例中,即包括上述广受大众关注的“地沟油”案。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在审理生产销售地沟油案时,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永建等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廷杰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单位仁寿县永健畜禽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汪永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司法解释
      明确定罪标准 最高可判死刑


      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汪永建被判处6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处罚金80万元,其公司也被处罚金80万元。朱廷杰因情节严重,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
      今年5月,两高发布了《解释》并于5月4日起施行。该《解释》明确了有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细化了其量刑标准,明确了法定加重情节,并规定了罚金刑的处罚原则,还明确了缓刑、免刑的适用。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其中,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等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如果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的规定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明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判处罚金,且上不封顶。


      同步播报>>>
      我省正研究制定危害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


      目前,我省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并不多。省法院刑二庭庭长白宗利分析,出现此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以前危害食品安全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不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认识不统一,导致这类案件提交法院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此外,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在认识标准的把握上,也有不太统一的地方,比如食品安全的鉴定等,鉴定机制不通畅,相关部门职责不清,也是导致案件少的原因之一。
      据悉,为解决上述问题,参照两高司法解释,我省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危害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制的建立,整合各方力量,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协作机制,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钟帆综合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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